1、争议焦点张先生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后来,他被朋友介绍到一家私营企业。经过面试,这位私人“老板”决定让张先生在企业工作,每月给他一定的工资。双方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转眼间,张先生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了三年多。去年11月初,张先生到企业所在的区社保中心查询其个人社会保险账户,发现企业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张先生去找“老板”,要求企业为他缴纳社保费,但“老板”置之不理。几次协商未果,张先生只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要求企业为他缴纳多年的社会保险费。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听证会上,张先生指出,他在企业工作了三年多。一开始,他是通过一个熟人的介绍才真正进入企业的。进入后,企业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但他本人一直从事产品售后服务、维修工作。同时,张先生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为用户维修产品时的工资证明、服务证明、考勤记录以及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此外,张先生买房向银行借款时,企业出具证据证明他是企业职工。
当公司在法庭上申辩时,认为张先生不是公司的雇员。一开始,他让他在朋友面前吃点东西。他还承诺,只要有一口饭吃,但现在他反悔地提出了要求。其实,双方没有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只是朋友关系,不存在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同时,该企业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所有员工工资单的清单,张先生的名字不在清单上。因此,企业不能接受张先生的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张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有关工资证明、服务证明、出勤记录、介绍信等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其有实际劳动关系与企业的关系。公司否认与张裕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因此,如果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为张先生缴纳历年的社会保险费。本案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供了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服务证明、考勤记录,以及员工上门服务和维修时雇主出具的介绍信。但企业予以否认,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事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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