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欺诈性的商标能用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4 08:22:00 54 人看过

不能,判断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应以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为基础,以足以引人误解或误认为要件。关于欺骗性判断,是指对该标志使用的商品本身的属性,如产地、原料、性质、功能、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而不是商品提供主体的误认,且这种欺骗性并不需要通过市场使用已经发生,只要存在欺骗的可能性即可。当然,在判断标志的上述特征时,也应考虑标志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类别和注册主体,该标志所描述的内容与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等之间的关联程度,准确把握容易产生误导的程度。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一款第(七)项对此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夸大宣传,增加了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限定条件,解决了未夸大宣传但可能具有欺骗性标志的禁止使用和注册问题,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更为一致。

一、什么是带有欺骗性的商标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误认的。从文义上来看,其中欺骗是指用虚假的言语或行动来掩盖事实真相,使人上当;误认是指错误的认识。总体可以理解为:商标标志故意曲解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关于该条规定前后的逻辑关系大致有以下观点:一是同义解释关系,即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误认是对欺骗性的解释说明;二是并列适用关系,即商标标志要同时具有欺骗性和误认的情形才能适用该条款;三是选择适用关系,即商标标志只要满足欺骗性或误认其中一项便可以适用该条款。

二、带有欺骗性的主要情形是什么

(一)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

(二)易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

(三)易使公众对商品生产者产生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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