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报价的性质是什么?发出书面意见,购买目标公司股份,并根据收购条件、价格、条件、条件购买目标公司股份的方式,合法宣布的收购要约中规定的期限和其他条款。要约收购的特点其最大的特点是股东在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做出自己的选择。因此,它被认为是一种完全市场化、规范化的收购模式,有利于防范各种内幕交易,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要约收购包括两种类型:部分自愿要约和全面强制要约。部分自愿性要约是指收购人根据目标公司的总股本确定拟购买的股份比例,并在此比例内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购买要约。当预受要约的数量超过收购人拟购买的股份数量时,收购人应按相同比例购买预受要约的股份。投标报价。价格条款是收购要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主要包括自由定价和价格合法化。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证券法》没有规定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收购办法》第三十六条原则上承认,收购人可以通过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法定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但是,《收购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收购人提出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的综合要约,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经豁免提出综合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购买价款以合法可转让证券支付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收购要约的期限。《证券法》第90条第2款和《收购办法》第37条规定,收购要约中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天,不得超过60天,但存在竞价要约的除外。收购要约的变更和取消。要约一经发出,对要约人以及上市公司的收购要约具有约束力。然而,由于收购过程的复杂性,具体情况也应使收购人有可能改变意向表达,但这只是法律情况下的例外。例如,中国《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接受期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批准后公告。要约收购程序(1)持有5%以上股份的,必须公开信息。即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
(二)要约收购以30%的股权继续进行时
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时,必须提前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收购上市公司的报告,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三)终止上市。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被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75%以上时,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四)股东可以要求收购人购买未购买的股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90%以上时,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有权在与收购要约相同的条件下向收购人出售其股份,买方应购买。收购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要约收购不包括要约期间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的收购
(VI)收购后的股权转让受到限制。收购人不得在收购完成后六个月或七个月内转让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通过要约收购和撤销本公司的方式收购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是本公司的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股份应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VIII)收购完成报告。上市公司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收购情况,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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