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以外的耕地归谁所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19:24:06 444 人看过

一、承包地以外的耕地归谁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我国对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但是承包的农民仅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仍属于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因此,承包地以外的耕地仍然归国家所有,法律规定由集体所有的,依据其规定。

二、所有权取得的方式

1、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2、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方式是以承认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的。继受取得的原因,包括法律行为取得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两大类。具体方式有:

(1)合同。民事主体双方达成协议,通过买卖、赠与等合同行为使得所有权发生移转。(2)继承遗产。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3)接受遗赠。公民、集体组织或者国家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得遗赠的财产。

三、国家所有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个人侵占、哄抢、四分、截留、破坏等,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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