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3 21:26:33 329 人看过

一、宁波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第六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第二款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

第三款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由承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四)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五)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六)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第一款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互换协议、转让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

(一)互换

(二)转让

(三)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

(四)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第二款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同意的材料。

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灭失的材料等,申请注销登记:

(一)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

(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三)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款国有农场、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地上森林、林木一并登记。

二、宁波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受理条件

(一)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内;

(二)申请登记的事项属于本机构登记职责范围;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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