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强制拍卖程序中是怎样适用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08:40:06 69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虽然从形式上把股权列为强制执行拍卖的标的,但在实务操作中却碰到如下难题:股东优先购买权强调在同等条件下股东较非股东优先购买,而在强制拍卖程序中,体现的是价高者得的原则,这明显存在冲突,这一冲突的存在也是有些人对拍卖程序中股东优先购买权持否定态度的原因之一。因此,如何协调这一冲突也就成了我们必须面对且应认真思考的问题。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强制拍卖程序中可否行使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股东较非股东享有优先购买该出让股权的权利。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笔者认为应在强制拍卖程序中肯定股东优先购买权,理由如下:

1、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民事权利,是一种由法律直接创设而能够对抗第三人的民事权利,如果要在拍卖程序中否定股东优先购买权,则必须有另一种法律规定较之更优越的优先权的出现,而拍卖究其本质来说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并非更优越的的优先权,其本身并不能决定优先购买权可否行使。

2、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随基础关系的产生而产生,随基础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因此,股东优先购买权始于公司成立之时,而非股权转让之际,至于股权转让,它只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一个行使条件而已。所以,拍卖不能无端否定或剥夺早巳存在的股东优先购买权。

3、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理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兼人合的特点,有一定的封闭性。法律赋予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一定意义上就是为了保持股东之间的亲密关系,保障股东及公司的合法权益,以解决资源利用与安全利益维护之间的矛盾。因此,为了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和发展,也不宜在拍卖程序中否定股东优先购买权。

4、针对前述否定说,笔者认为在拍卖之前,应向竞买人告知其他股东保留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再由愿意竞买的人参加竞拍,这样既保护了其他股东的法定优先购买权又未侵犯其他竞买人的利益,且还能保障拍卖的竞争性,此与拍卖是将标的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是一致的。

三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强制拍卖程序中如何行使

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方法:一是跟价法。是指由法院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直接参与竟买,优先购买权人和竞买人一起竞价,实行价高者得。这种做法将优先购买权人视同一般的竟买人,其必须积极、主动应价,优先购买权才能获得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采用的就是跟价法。

二是询价法。是指由法院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到拍卖现场,但不直接参与竞价,等经过竞价产生最高应价后,由拍卖师询问优,先权人是否愿意以该最高应价购买,如其不愿购买,则拍卖标的由最高应价者购得。如其愿意购买,则在加价后再询问优先权人。如此反复,直至其中一人退出,拍卖才成交。

三是底价法。是指在股权交由拍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优先权人出价承诺购买,拍卖应以该承诺出价为拍卖底价,优先权人可不参加拍卖,若在该底价无人应拍,则优先权人以该承诺出价购买该股权,若有人出价,则优先权人丧失购买该股权的机会。

四是拍后法。是指在股权拍卖程序结束后,再询问优先权人是否愿意以最高应价购买该股权,如果愿意,则最高应价者丧失购买机会,如果优先权人不愿购买,则最高应价者可以购买。

笔者认为,在强制拍卖程序中究竟应采取哪种方法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不能凭空臆断,而应通过分析股东优先权的行使条件来作出评断。从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来看,股东行使优先权的条件为:

(1)股东要转让股权;

(2)优先购买股东与其他购买人购买股权的条件相同;

(3)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上述条件中,“同等条件”至关重要,对上述方法的取舍也主要是看哪种方法能够产生?同等条件”而又不违背拍卖规则。

跟价法将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视同一般的竞买人,通过与其他竞买人竞价取得股权,这种竞价使“同等条件”无从产生,因此也导致股东优先权无从行使。底价法使优先购买股东只能以拍卖底价购得股权,否则只要有第三人在底价的基础上加价,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就丧失,这显然是在拍卖程序中排斥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同等条件”更是无从谈起。拍后法是在拍卖师落槌确定最高应价者之后再询问优先购买股东是否以最高应价行使优先权,这实际上使拍卖形同虚设,破坏了拍卖规则,也不足取。相比之下,询价法倒是一个两全齐美的选择,因为询价法虽然也要求优先购买股东参加拍卖,但该股东不是作为一般的竞买人,而是作为拍卖的“局外人”,但该“局外人”并没有远离“局外”,不是等拍卖师落槌确定最高应价者之后再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是在产生最高应价后和拍卖师落槌之前的期间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此期间行使优先购买权可谓恰逢其时,因为这样既遵从了拍卖规则,又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了优先购买权。

笔者赞同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采取询价法,但认为当股东愿意以最高应价购买股权时,拍卖师再询问最高应价者是否愿意再加价实属“画蛇添足”,因为这样会重蹈跟价法的覆辙,使享有优先权的股东与一般竟买人竞价,“同等条件”无从产生。

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对强制拍卖程序中股东优先购买权持肯定态度,但对股东如何行使这一权利,新《公司法》却语焉不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虽有规定,但遗憾的是所采取方式是跟价法而非询价法。笔者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具体程序设计如下:

1、在发布拍卖公告前,由人民法院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股权被强制转让的事实,并通知全体股东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明确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2、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中明确对所拍卖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人数及名称。

3、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到现场等候产生最高应价,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经过竞价产生最高应价后,拍卖师在落槌之前询问保留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是否愿意以最高应价购买股权,如果股东愿意购买,则该股权由享有优先权的股东购得;如果股东不愿购买,则由拍卖师落槌宣布由最高应价者购买该股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期限是多久

根据《公司法》第34条以及第71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自转让出资股东公开表达转让意图并正式通知转让条件后,三十日内答复,若未答复视为同意其他股东转让,放弃自身优先购买权的行为,则股东可转让给第三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7日 18: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强制拍卖相关文章
  • 在强制拍卖程序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详细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虽然从形式上把股权列为强制执行拍卖的标的,但在实务操作中却碰到如下难题:股东优先购买权强调在同等条件下股东较非股东优先购买,而在强制拍卖程序中,体现的是价高者得的原则,这明显存在冲突,这一冲突的存在也是有些人对拍卖程序中股东优先购买权持否定态度的原因之一。因此,如何协调这一冲突也就成了我们必须面对且应认真思考的问题。二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强制拍卖程序中可否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股东较非股东享有优先购买该出让股权的权利。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笔者认为应在强制拍卖程序中肯定股东优先购买权,理由如下:1、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民事权利,是一种由法律直接创设而能够对抗第三人的民事权利,如果要在拍卖程序中否定股东优先购买权,则必须有另一种法
    2023-06-02
    351人看过
  • 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
    在因股权质押担保等情形而导致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中的股权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将此强制执行措施的有关情况通知股东所在的公司和全体股东,包括被强制执行股权的股东和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该优先购买权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20日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三人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措施受让该股权。对于该非通过协商而是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购买股权的新股东,公司和其他股东不得否认其效力,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此项对于公司章程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而直接发生效力。
    2023-06-05
    314人看过
  • 法院强制拍卖程序中是否保护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作为民法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法定权利,无论在当事人的自主交易活动还是法院的强制拍卖程序中,都应当予以保护,不能随意剥夺。一、承租人能购买承租的房子吗可以。如果房屋所有权人想转让该房产时,承租人不仅可以购买该房产,还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的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财产权利的权利。即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该提前15日(原三个月已被废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二、怎样处理保险合同纠纷1、协商和解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求大同存小异,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实事求是有诚意的进行磋商,彼此作出让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两种方法。自行和解即没有第三者介入,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双方达
    2023-04-02
    462人看过
  • 法院强制拍卖程序中是保护优先购买权吗
    优先购买权作为民法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法定权利,无论在当事人的自主交易活动还是法院的强制拍卖程序中,都应当予以保护,不能随意剥夺。一、强制执行没有钱后果是什么强制执行没有钱的后果如下:1、不撤回执行申请你的权利是不会因为时间的长短而消灭的,强制执行没有钱会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严重的话可能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2、经法院强制执行但还是无力偿还债务的,可由法院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强制执行;3、如果有恶意转移财产或者阻碍执行的违法行为,予以拘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
    2023-06-20
    108人看过
  • 强制拍卖中如何保护优先购买权
    强制拍卖是指国家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委托拍卖人进行公开拍卖的行为。强制拍卖是一种典型的强制执行措施,其目的在于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通过拍卖变现,用于清偿债务。强制拍卖中保护优先购买权的两种方法优先购买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购买条件相同;二是基于同样的购买条件作出了愿意购买的表示。在法院拍卖程序中,理论和实践中对于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有两种方法:一是“跟价法”,二是“询价法”。“跟价法”是指由法院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直接参与竞买,优先购买权人和竞买人一起竞价,实行价高者得。这种做法将优先购买权人视同一般的竞买人。因此,优先购买权人要行使和实现其优先购买权,必须同其他竞买人一样,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进行竞买登记,交纳拍卖保证金,举牌竞买。“询价法”是指由法院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到拍卖现场,但不直接参与竞价,待经过竞价产生最高应价者后,由拍卖师询问优先购买权人是否愿意购买。如
    2023-05-01
    477人看过
  • 该怎样适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呢
    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在同等的条件下,对该股权所享有的优先购买的权利”。从立法本意看,公司之所以规定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目的在于保证老股东可以通过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维护其既得利益。归根结底这仍然是由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所决定的。其人合的性质要求公司股东之间具有很强的合作性,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新老股东能否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将对老股东的利益产生重大的影响。为维护公司之人合,法律赋予老股东优先购买权,以便其选择是否接受新股东的合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对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出了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然而这一规
    2023-02-22
    385人看过
换一批
#拍卖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拍卖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是指对被执行财产的拍卖是由法院根据国家赋予的执行权而强制进行的,体现国家意志对当事人意志的干预和强制。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强制拍卖的不是法院的自有财产,而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法院强制拍卖具有“标的的非自有性... 更多>

    #强制拍卖
    相关咨询
    • 股权法拍卖中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什么意思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1-26
      导读:股东优先购买权在股权的强制拍卖程序中怎么实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身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转让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来清偿其债务。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股东优先购买权在股权的强制拍卖程序中怎么实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身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转让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来清偿其债务。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
    • 司法拍卖过程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4-12
      1、司法拍卖过程中,债权人对拍卖标的有意向购买的,应在处置过程中向法院提出要求,将对该标的物行使优先购买权。2、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民商法上较为重要的一项制度。3、优先购买权的公平价值法律制度的内在理念之一是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物权转让中,较之于第三人,先买权人更易受
    • 在购买拍卖权时,司法拍卖过程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4-09
      1、司法拍卖过程中,债权人对拍卖标的有意向购买的,应在处置过程中向法院提出要求,将对该标的物行使优先购买权。2、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民商法上较为重要的一项制度。3、优先购买权的公平价值法律制度的内在理念之一是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物权转让中,较之于第三人,先买权人更易受
    • 股权强制执行过程中怎么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11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 强制执行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14
      强制执行股东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