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的具体种类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04 19:24:33 375 人看过

共同危险行为的具体种类如下:

1、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

3、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

4、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

一、什么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紧急避险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为了使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危险的损害。

(2)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3)必须是在不得已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

(4)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1、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为了他人的利益而采取了避险行为,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免予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3、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而采取了避险行为,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紧急避险人本人作为受益人,应当对第三人的损害给予补偿。

二、构成紧急避险要具备什么条件

构成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时间,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紧迫、直接危险;

2、紧急避险意图,行为人对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危险有清晰的认识,希望以避险为目的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

3、紧急避险对象,行为人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护另一种较大的合法权益;

4、紧急避险的可行性,必须是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的情况下,才允许实施紧急避险;

5、紧急避险限度,紧急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必要的限度,但在实践中,其标准是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三、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的区别?

1.表现形式有区别。

危险驾驶罪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是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二是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交通肇事罪包括了危险驾驶的行为方式,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就不一定是危险驾驶罪的行为。

2.罪过形式不同。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显的故意,无论是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至少是一种故意行为。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的犯罪心理,即行为人虽然能够遇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他事前并不明知,更谈不上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

3.处罚程度不同。刑法对此规定的刑罚相对较轻,仅以拘役为限。而交通肇事罪往往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刑法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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