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彭贵刚
由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因此,当事人不服责任认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处理这类案件让审判人员感到较为棘手,本文拟就相关问题作粗浅分析,以求对审判实践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概念、内容和性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的作用大小,认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行为。它的内容应当包括四个有机组成部份,即是:交通事故的事实认定、当事人违章行为事实认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认定、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特殊之处在于它既不是单纯的技术鉴定也不是标准的行政裁决。技术鉴定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仅仅是证据;行政裁决要确定民事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且可作为法院的执行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既通过专业技术较强的现场勘查等手段确定交通事故事实,又通过事故责任划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范围,由此可见,它是一种带有技术鉴定和行政裁决性质的特殊的行政行为,兼具证据功能和确权功能。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阶段、过程和类别
每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作出,都必然经过两个阶段,即事实认定阶段和责任认定阶段。事实认定阶段包括交通事故事实和违章行为事实的认定,它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规范作出,具体操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责任认定阶段包括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认定和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大小认定,作出认定依靠的是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过程是:交通事故事实认定违章行为事实认定因果关系认定作用大小认定。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显然,事实认定是以法定证据证明事故事实、以行为事实情节对应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要件作出,属羁束行政行为;责任认定则以法律原理、专业知识和常理判断哪些违章行为与事故有因果关系、这些违章行为的作用大小,属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我们不难得出结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包含羁束和自由裁量两种性质的行政行为。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审查难点
对事故事实认定的审查可根据证据是否确凿为标准,对违章行为事实可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为标准进行审查,任何从事行政审判的审判人员都不会感到困难,但对责任认定的审查则让许多审判人员感到困难,因为它是基于自由裁量行为作出,而对自由裁量行为的审查标准在立法上是欠缺的,现行法律规范中,仅有《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5目以滥用职权这一空洞的概念作为标准。滥用职权,是生活中的常用词,它泛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或不正当使用权力的行为,但行政法中所指的滥用职权与日常生活中的含义有很大差别,行政法中的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但违背或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达到不合理的程度。由于这种对自由裁量行为审查标准规定不具体且又极易产生误解,对惯于严格遵循法律条文规定办案而疏于运用法理和立法精神办案的审判人员来说,在审查自由裁量行为的具体操作中无疑具有相当大的难度。
四、责任认定的审查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通事故事实认定和当事人责任认定的统一体,对事故事实认定的审查方法属行政审判的惯常方法,无需赘述,因此,本文仅就责任认定的审查作出探析。对责任认定的审查标准应当等同于对自由裁量行为的审查标准,由于对自由裁量行为的审查没有法定的具体标准,因此,审查责任认定的标准需要审判人员运用相关法学理论和审判经验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根据对自由裁量行为必须合理这一基本要求,责任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不会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但交通事故的发生必然因违章行为引起,因此,不应将当事人的所有违章行为都作为认定责任的根据,而应当找出引发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只有直接、必然导致事故发生的违章行为才能被确定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只有以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为据才能作出合理的判断。
2、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大小的确定公平合理。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大小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责任大小的认定,而相关行政法律规范中未规定哪些违章行为导致事故应承担主要或次要责任,也就是说,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确定应当是由执法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作出符合公平原则和生活常理的判断。
五、裁判方式的选择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件应当选择确认判决的方式,不宜采用维持或撤销判决方式,理由如下:
1、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性质分析。由于它兼具证据功能和确权功能,如采用维持或撤销方式判决,实际上就包含了对证据判决维持或撤销,而证据是用来证明事实的根据,应当以有效或无效、合法或违法为标准来划分,不应以判决维持或撤销方式来处理。
2、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内容判断。由于它的内容体现的是责任大小的分担,虽然其作用力直接作用于实体权利义务,但其本身并未对实体权利义务作出具体确定,仅仅确定了义务的承担范围和幅度,比如主次责任中,负主责方可以在60%-90%的幅度范围内确定其实体义务,可见,它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3、从执行法院判决可操作性考虑。如采用撤销判决,可能出现一种公安交管部门无所适从的现象。按《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不能以原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认定基本相同的认定,如果原认定被以证据未形成锁链的理由撤销,公安交管部门经补充调查后又将证据形成了锁链的情况下,应当只能以原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认定基本相同的认定,但这又会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再次败诉成为必然,使公安交管部门对法院判决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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