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向银行借款时,应当按其规定的程序严格办理有关手续。一般来说,借款可分为借款申请、银行审批、签订合同、收到借款和归还借款五个步骤。出纳人员除了熟悉借款的程序之外,必须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借贷双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才能使借款业务顺利而圆满地完成。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在申请过程中,借款单位应当首先考虑单位本身的实际需要、借款目的和偿还能力,从而决定借款的金额、期限和方式,这项工作一般是由单位决策层决定的。作出借款决定后,出纳人员即可根据借款计划提供有关贷款人的资料及准备必要的借款资料,然后申请借款。
1.选择贷款人的条件
借款人应在各贷款机构之间进行合理的选择,以保证本单位经济利益最大化。在这个前提下,选择贷款人时应考虑以下基本条件:
(1)借款人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借款种类的要求应和贷款机构的等级、业务范围相连应。
(2)贷款机构对贷款风险的政策,通常受本身资本、经营理念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不同的贷款机构对贷款风险有着不同的政策,有的倾向于保守,有的倾向于开拓。
(3)贷款机构对借款人的协作态度,因银行的不同而不同:有的银行积极为借款人提供各项咨询服务,并能为其备发展潜力和良好信誉的单位发放大量的贷款;有的银行则没有相关服务意识。
(4)贷款机构本身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5)贷款机构本身的规模和稳定性。
2.银行借款申请材料
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2)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度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3)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情况。
(4)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5)项目建议书扣可行性报告。
(6)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贷款审批的办理
贷款机构收到借款人提供的借款资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决定是否予以贷款,主要内容如下:
(l)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贷款人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素质、经济实力、资金蛄柏、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既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2)调查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押物及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3)批复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时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井将贷款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借款人。
4.借款合间的签订
借款单位的借款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之后,借贷双方即可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方(企业)与贷款方(银行)就确立货币借贷权利和义务关系所签订的协议。借款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借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者在保证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资料,也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借款合同的份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签章双方均备执一份,其中,借贷双方各执一份正本,其他均为副本,并在合同上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根据《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借款合同内容必须包括以下几点:
(1)贷款种类。贷款种类是指该贷款是哪一类贷款,如短期贷款直长期贷款等。
(2)借款用途。借款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借款用途,保证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专款专用,便于贷款方对借款的使用进行监督。
(3)借款金额。根据企业借款计划和企业物资储备、偿债能力、发展前景、销售收入情况加以确定。
(4)借款利率。借款利率由国家规定,贷款一般分为贴息贷款和全息贷款。贷款利息必须在借款合同中作出规定;借款合同中未作规定的,贷款方无权要求借款方付利息。
(5)借款期限。借款合同应明确规定贷款归还期限,借款人有权提前偿还,到期尚未归还的,贷款人有权通过合法途径收回贷款。
(6)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借款中必须明确还款的费用来源,以避免出现借款到期无相应资金来源用以偿还欠款的后果。借款到期时,借款方应将本息如数还清。在确定还款方式时,考虑到借款人资金来源的特点和实恃偿债能力,可采用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方式或一次还本、分次付息的还款方式,确保借款人到期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偿还借款。
(7)保证条款。合同的保证条款,是指贷款人为了保证贷款能足额归还,尽量减少逾期贷款及呆账坏账损失,而采取的一种保护手段,一般分为抵押、质押和第三方保证。
(8)违约责任的规定。
(9)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5.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借贷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双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时,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l)合同务款必须完备,必须明确违约责任。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全中扣徐。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退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借款人申请借款,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并有适销适用的物资和财产做贷款的保证。借款人无为偿还贷款时,贷款人有权要求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借款人作为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
借款人不完全具备规定的申请借款条件,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借款时,可以提出申请,但需有符合法定备件的保证人,经贷款人同意并报经贷款人上级批准后,方可贷款。
(4)对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借款合同,应及时办理套证,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6.借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根据《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允许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
(1)订立借款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置有关的概算、预算经原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
(2)工程项目经原批准机关决定撤销、停建或缓建的。
(3)借款人经国家批准决定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转产确实无法履行借款合同的。
(4)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借款合同无法履行的,如地震、火灾等。
(5)在借款合同履行中,确因决策不当,继续履行将建成重大损失或浪费的。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仍然有效。
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以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应按原借款合同的规定偿付。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同时享受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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