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附物的求偿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6 22:11:20 227 人看过

以财产添附中的附合为例,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主物的所有人取得财产(包括从物)的所有权,并非是无偿的,因添附丧失权利或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向取得添附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主物所有人求偿。

这种求偿权应当如何保护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应按不当得利处理。笔者认为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一般指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合同约定的情形),使他人受损而使自己获益的行为。而现实生活中,发生添附者,多为当事人之间有过约定。所以,将之界定为不当得利似属牵强。另外,按不当得利处理,由取得添附的不动产所有人按照原动产价值返还给另一方,而不考虑其他因素,则会加重不动产所有人的负担,对其亦不公平。例如乙承租甲的房屋开饭店并装潢,但不久门前即遭市政建设改造,致使该房根本无法经营餐饮业,如一律折价给甲,对甲显然不公。当然,如果不给予乙一定的补偿,则对乙也不公平。

求偿权就是请求补偿的权利,而不涉及物权。在目前我国民法典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若双方当事人事先已有明确约定,则一般按约定办理;若双方当事人事先并无明确约定,则只能由法官根据个案特点,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兼顾双方的利益,作具体适当的裁量。

添附物的归属和补偿

一般情况下,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9日 15: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不当得利相关文章
  • 添附物所有权归属法律规定
    一、添附物所有权归属法律规定1.添附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权人的财产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而形成新的财产。2.对于添附物的归属,民法典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3.在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来确定添附物的归属。4.在加工、附合、混合过程中产生的物的归属问题上,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5.如果加工、附合、混合后的财产价值量发生变化,且这种变化能够被双方当事人认可,则可以考虑按照加工、附合、混合前的财产价值量比例来确定添附物的归属。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主观上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从而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构成善意取得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让与人对让与的财产无处分权。无权处分是指让与人没有处分财产的权利而将财产处分给他人。常见的情
    2024-02-19
    364人看过
  • 民法典对添附物的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对添附物的法律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二、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一)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按照是否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利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
    2023-04-12
    441人看过
  • 添附物归属有哪些类型
    法律综合知识
    一、添附物归属有哪些类型关于添附取得物的归属问题,根据《民法典》第322条规定:1.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之间的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添附取得物的归属;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确定添附取得物的归属;3.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法律没有规定的,添附取得物的归属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4.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二、添附物归属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1.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3.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添附物的归属应如何确定,旨在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权益,并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三、善意取得的构
    2024-04-02
    243人看过
  • 添加物的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
    添附物包括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添附物所有权应该归谁一、添附物所有权应该归谁1、在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上,我国立法未作明确规定。非财产所有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权人,造成财产所有权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
    2023-07-08
    114人看过
  • 租房到期装修添附物归谁
    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在居住过程中添置的家具、家电等物品与房屋无必然联系,租赁关系结束后仍归承租人并可带走。如果不愿带走,与出租人协商一致,可以折价出让给出租人。但是房屋装修的装饰物和后来的添附物就有所不同,比如地板、天花板以及抽油烟机、空调等物件,在拆除时会对房屋造成一定的损害。我国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关法律知识:《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
    2023-05-05
    425人看过
  • 怎么处理租赁物上的添附物或其残值
    租赁物上的添附物或其残值处理方法如下:1、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决定自行增加附件的,承租人应当自行清除附件,如果不能去除,出租人一般不需要补偿;2、经出租人同意,合同解除后,由于附件无法取回,已成为附件方的损失,对于这种损失,原则上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虽违约,但所留装修物对出租人确有再利用价值的,可由出租人酌情赔偿。根据相关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一、租赁牛场的合同怎么写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
    2023-03-04
    200人看过
  • 租赁房屋添附物,怎么处理
    租赁房屋添附物的处理是先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一、房租到期装修费可以申请退回吗关于房租到期装修费是否可以申请退回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承租人无权向出租人主张退回装修费用。除非双方在在之前已经约定,在租赁期满后,出租人会返回装修费用,否则承租人无权进行主张。因此,只有具有约定的情况,才可以主张返还。另外,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二、租房恢复原状的协议合法吗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如果合同对房屋出租后的用途有明确约定,装修是一种必需,且装修时
    2023-06-22
    140人看过
  • 添附能否变更所有权
    一般情况下,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添附取得物的归属】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添附的方式及法律后果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方式。1、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不同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2、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新的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3、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由于添附而形成新物的,两个物有价值大小之分的,新物之所有权归价值大的一方,由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提
    2023-08-12
    386人看过
  • 租赁物上的添附物和残值应该如何处理
    租赁物上的添附物或其残值处理方法如下:1、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决定自行增加附件的,承租人应当自行清除附件,如果不能去除,出租人一般不需要补偿;2、经出租人同意,合同解除后,由于附件无法取回,已成为附件方的损失,对于这种损失,原则上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虽违约,但所留装修物对出租人确有再利用价值的,可由出租人酌情赔偿。根据相关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有关租赁物的条款租赁物是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租赁合同的当事人订立租赁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使用租赁物或从他人使用租赁物中获取一定的利益,因此,租赁物是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关租赁物的条款涉及这样几个方面:租赁物的名称。租赁物应以明确的语言加以确定,如汽车,是小轿车还是货车租赁物是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租赁合同的当事人订立租
    2023-07-05
    265人看过
  • 添附和加工
    侵权行为
    添附一般是附和、混合的通称,广义的添附还包括加工在内。附和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损毁该物或花费较大的代价,如用他人的建筑材料建造房屋。动产与动产的附和。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合,非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的费用较大。在司法实践中,动产与动产的附和应当由原所有人按照其动产的价值,共有合成物。若可以区别主物和从物,或者一方动产的价值显然高于他方动产的价值,则应当由主物或者价值较高的原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并给对方以补偿。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这是指动产附和不动产,成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所有权,但应当给原动产所有人补偿。混合是指两个以上的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合并,不可识别。混合发生在动产之间,它与附和的区别是:附和的数个动产的个数是可以区别的,只是分离会有损整体的价值,而混合在事实上不能也不易区别。但
    2023-06-08
    240人看过
  • 房屋租赁活动中添附物范围
    何谓房屋租赁活动中的添附物、添附物包括哪些方面,现有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房屋租赁活动中的添附物至少应包括两个方面,即装修物(或称对租赁物的改善)和增设物(或称增设他物)。从建设部发布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来看,装修物应是指安装、修饰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装饰装修材料,它不包括在原建筑物上的扩建、改建物,也不应包括增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空调、电梯、水电等设施或设备等。从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来看,增设物应主要是指扩建、改建物或增设的他物。但因扩建、改建或增设的他物已固定在房屋之上,虽然可以拆除,但往往拆除和重新
    2023-05-01
    498人看过
  • 什么是添附
    法律综合知识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或不同所有人的劳动与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物的法律状态。添附一般是附合和混合的通称,广义的添附还包括加工。《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024-04-24
    325人看过
  • 因添附可否取得所有权
    法律综合知识
    一、因添附可否取得所有权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二、恶意添附能否取得所有权(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回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答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二)该解释实际上认为在添附的情况下,首先确定是否构成侵权,如果当事人同意则可以通过约定解决产权的归属和责任的承担,如果没有约定,则依照侵权处理。三、地上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及权益分割(一)在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
    2023-06-15
    334人看过
  • 如何理解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加工、混合、附合等原因结合在一起,而无法分割或分割后会大大降低原物价值,并须因此重新确定财产所有人。添附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添附形成新物之前存在不同的物,且所有人不同;(2)添附基于一定法律事实,即一定行为或事实致使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成不可分割的新物的法律事实;?3添附会引起财产所有权的重新确定;?4添附所有权人取得新物所有权的原因是基于对原物的所有权;?5添附是一种法定的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添附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1混合。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达到无法分开的程度,如酒精与油的混合。混合的法律后果一般是:原物价值相当的,各方可取得混合物得财产共有权,或一方取得并给对方适当不长;原物价值不等的,价值大的一方取得财产所有权并给对方适当补偿。?2附合。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其中一物附合于他物成为他物的重要成分而无法分割或分割后会大大降低原物价值的财产结
    2023-06-08
    75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损害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受益人为恶意时,返还范围以取得利益与损失利益中较大者为限;受益人先为善意,后为恶意的,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限。 另外,恶意的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的,恶意受益人... 更多>

    #不当得利
    相关咨询
    • 添附的概念,中添附物包括哪些方面?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8
      一、添附的概念在民法理论中,添附是混合、附和、加工三者的总称。附合是添附中最主要的一种形式,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物相结合成为一物,形成新的财产。在民法理论中,动产所有权可以因添附中的附合而取得。附合包括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和动产和不动产的附合。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一般原则是,依不动产为主物,由不动产之所有权人取得附合其上的从物的所有权。二、房屋租赁中添附物包括哪些方面何谓房屋租赁活动中的添附物、添附物包括
    • 合同添附物所有权归属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23
      若当事人对物的权利归属协商一致,应按其协商一致的意见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但若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则应依据添附物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所有权归属。实践中通常有这样三种解决途径:一是恢复原状,各归其主;二是维持现状,使原物的各所有人形成共有关系;三是维持现状,使因添附而形成之物归某一人所有。本案中因为双方意见存在严重分歧,故应依据具体情况来做具体分析。
    • 添附物所有权应该归谁
      江苏在线咨询 2024-04-23
      在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上,我国立法未作明确规定。非财产所有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权人,造成财产所有权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 添附物包括什么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31
      一、什么是添附添附作为取得所有权的基本方法之一,是一种基本的民事制度。添附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中所规定的取得财产权的重要的方法和制度。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二、房屋租赁中的添附物包括什么房屋租赁活动中的添附物至少应包括两个方面,即装修物(或称对租赁物的改善)和
    • 中的添附物问题研究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