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人身损害免责约定的法律适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01 19:30:10 268 人看过

根据给出的素材,我们可以得出人身损害免责条款的有效性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志所导致的,这些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不得损害社会公益和第三人的利益。通常情况下,这些条款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人身损害免责条款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但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不得损害社会公益和第三人的利益。

以下是对“人身损害免责约定效力是:免责条款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免责条款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免责条款不得侵害社会公益和第三人的利益的一般认定有效。”的改写:

人身损害免责条款的有效性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志所导致的,这些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不得损害社会公益和第三人的利益。通常情况下,这些条款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

合 同 中 人 身 损 害 免 责 条 款 的 判 断

在合同中,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的内容,但必须满足一定的要件才能被视为有效。首先,免责条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此外,免责条款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并且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对于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提供者还需要尽说明义务。

另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有一些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其中包括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因此,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时,需要注意这些免责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避免合同无效的风险。

总之,人身损害免责条款的有效性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志决定的,但这些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不能损害社会公益和第三人的利益。在合同中,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的内容,但必须满足一定的要件才能被视为有效。免责条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同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并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对于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提供者还需要尽说明义务,以避免合同无效的风险。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6日 19: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格式合同相关文章
  • 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社会影响分析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七)----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前面的话]人身损害赔偿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长期以来,在立法上、实践上以及理论上始终没有加以很好解决的问题。不论人们对当今司法解释存在着这样那样的意见,并对这些问题提出严肃的质问、广泛的讨论以及深刻的思索。200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它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过程中出台,它受到了法学界与司法界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这天无疑是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具有重要意义日子。于此同时,也无法否认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目前仍存在很多很多问题。本文通过案例分析观察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的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存在的相关问题。--------------------------------------------
    2023-07-02
    453人看过
  • 收购要约的法律适用范围分析
    收购要约的效力如下:1、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2、收购要约期满前15天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有竞争要约的除外;3、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发生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董事会和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要约条件变更的补充意见,并予以报告和公告;等等。公司收购要约的法律效力如何?1、收购要约发出以后对收购人的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收购要约对收购人的效力是指,收购要约一经生效,即对收购人产生约束力。这表现为以下两方面:其一,收购人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其二,收购人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不得随意变更收购要约中的事项。2、收购要约发出以后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目标公司对外发行的流通股股东)在收购要约生效后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收购要约的地位。该项效力在我国相关法律中的体现为:其一,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
    2023-07-02
    315人看过
  • 浅议人身损害赔偿及分析
    不论是交通事故还是工伤,发生人身损害赔偿事故时,受害人最关心的是通过什么途径要求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以使自身在遭到损害到得到应有的赔偿。这就涉及以下问题:可以要求哪些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内容有哪些?赔偿的标准是什么?赔偿的具体数额是多少?本文针对以上问题一一解答一、责任承担主体。一般认为肇事者是责任承担主体。具体而言,交通事故就是肇事司机;工伤就是雇主及侵害人。此外:1、保险公司。根据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车辆在已投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就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先行赔偿的义务(交强险也不是白交的)。因此,在交通事故中,须查明肇事车辆是否已经投保,如果确已投保,则赔偿主体还包括保险公司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如果因公负伤,且单位已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以后就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了。目前为止,工伤待遇是受害人可以享受到的最高最全面的保障。二、赔偿项目。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依受
    2023-06-05
    480人看过
  • 2022人身损害鉴定规范:分析与评估
    2022年最新人身损害鉴定标准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重伤指的是使人的肢体残废、毁坏人的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它的器官功能或者是其它对于人身的健康有重大的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以及重伤二级。轻微伤指的是各种致伤的因素导致的原发性的损伤,造成了组织器官的结构轻微损害或者是轻微功能的障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鉴定标准伤势医治结束后,可以先向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等级或和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营养时间鉴定,具体几级伤残或和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营养时间以鉴定结果为准,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等损失。《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使人肢
    2023-07-10
    121人看过
  • 人身损害免责条款怎么写
    一、人身损害免责条款怎么写人身损害免责条款应这样写:1.过分加重对方风险和义务的条款别写(按道德,行业标准等标准判断,不要显失公平);2.免除自身义务,加重对方义务的条款在合理范围内的话,一定要对这些条款用黑体加大字号或者写在非常明显的位置,否则这些条款是无效的;3.不要以为约定免责就真的免责了,一定注意合同的性质,很多情形下免责条款是会被认定无效的。这也体现了法律制定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原则上保护双方当事人的立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二、人身损害案件分类人身损害案件分类:1.侵害人致人损害,触犯刑律的,应依法作为刑事案件受理。2.侵
    2023-04-25
    371人看过
  • 人身损害诉讼时效解析,法律上是如何确定的
    诉讼时效,即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时间。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起诉的,法院进行依法审理;原告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间起诉,若被告以诉讼时效已经超过法律规定时间为由提出抗辩,则原告失去了胜诉权,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律规定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仅需3~15分钟获得专业解答!
    2024-05-09
    85人看过
  • 人身伤害分析
    民事权利
    人身伤害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具体规定是: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2、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人身伤害理赔委托书格式是如何的人身伤害理赔委托书格式为:1、写明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以及双方的身份信息;2、写明委托事宜;3、写明委托期限;4、双方签署或者盖章后,写明具体委托时间。注意一定要备注好委托过程中双方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
    2023-07-04
    245人看过
  • 人身损害律师函格式,人身损害律师函的法律后果
    一、人身损害律师函格式人身损害律师函格式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文书名称。文书名称应当包括制作律师函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律师函所涉的主要内容及律师函字样。2.文号。律师事务所制作的向第三方提供的重要法律文件均应标明文号。3.受送对象。受送对象名称一定要准确,做到一字不差。受送对象若为机构,则绝对不可使用简称;受送对象若为个人则一般应当在姓名全称后加先生或女士等较为尊重的称呼。4.委托关系及委托事项说明。应当明确委托人、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受指派的律师及委托事项。5.基本事实陈述。客观性是本部分内容的根本要求,应当坚持客观陈述原则。二、人身损害律师函的法律后果人身损害律师函本身是不会产生法律后果的,只是一种警示。律师函不是起诉书,也不是判决书,并不会有什么后果。它只是告知你对方的态度、诉求等,可以私下解决。你应积极应对,和对方协商解决。收到;律师函后如置之不理,对方可能采取下一步行动(
    2023-06-19
    58人看过
  • 树木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1、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过错,免除其赔偿责任。2、不可抗力,如果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免除其所有人、管理人的赔偿责任。不可抗力与一般自然力原因不同,例如本案,树木枯枝应当及时清理,风大刮断枯枝,其管理人有过错,不是不可抗力。3、完全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树木致害他人,其所有人、管理人免责,损害赔偿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如果第三人过错行为与树木的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行为相结合而发生致害结果,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完全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免除树木果实的所有人、管理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因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动物致人损害,与因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发生原因不同,前者系属一种自然事实。但理论上认为动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饲养人,对防止动物致他人损害负有管理的义务。发生损害事故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饲养人即为加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作为赔偿义
    2023-03-04
    157人看过
  • 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和案例分析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或护理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有哪些1、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2、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3、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4、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023-07-02
    355人看过
  • 人身损害赔偿:定期金的适用与限制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解读:定期金的适用与限制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本条主旨】本解释第三十一条确立了人身损害赔偿金一次性给付的原则,但如果赔偿义务人根据自己的实际生活状况和支付能力,认为一次性支付将给自己的生活带来巨大压力,可以请求将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定期金的方式给付,但同时应为将来履行判决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对于赔偿义务人的请求,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生活状况及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将上述费用以定期金方式给付。如果赔偿义务人具有一次性给付能力,或者不能提供担保,或者赔偿义务人与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或
    2023-06-05
    238人看过
  • 人身损害索赔案例研究与分析
    一、案例【案例1】2004年8月27日18时45分,24岁的赵某文(驾龄四年)开着桑塔纳2000型轿车在圆明园西路主路(城市快速路)行驶时,突然发现一个伏在路面上的井盖,赵某文急踩刹车,并向右猛打方向盘。桑塔纳辗上了井盖,车飞了起来,飞过隔离带落在辅道上,先与一辆富康车相撞,随后弹向路边,撞向了4名骑车人,致3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根据车速鉴定结论,赵某文在限速60公里的圆明园西路上以至少77公里的时速行驶,以至于无法及时闪避井盖,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北京海淀交通支队做出的事故责任鉴定书,认定赵某文在这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据此,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赵某文提起公诉,2005年9月29日,北京海淀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赵某文承担事故全责,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并赔偿受害者91万余元。【案例2】学生张三、李四、王五系四川省邑县韩场中学同班同学,其家均为农民,而王五户口
    2023-07-02
    322人看过
  • 外国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分析
    (1)美国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20世纪60年代以前,美国对涉外因素的侵权行为案件大多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但由于损害发生地常属偶然,与当事人之间并无实质上重大牵连,因此,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时,不仅不能促进该州立法目的,而且损及有更重要牵连地的正当政策。因此,美国开始在不违背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的原则下,努力避免不合理结果的发生,而试图以种种借口以法院地法代替行为地法的适用。从20世纪60年代后,绝大多数州都相继放弃了这个原则,转而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2)英国、加拿大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在具有涉外因素的侵权行为诉讼中(包括涉外产品责任诉讼),英国、加拿大的法院过去也适用损害地法,但这种法律不得违反法院地的公共秩序。现在这两个国家的法院也认为在涉外侵权案件中一律适用损害发生地法并不合适。1971年英国上院的多数法官在审理一起上诉案件时,也赞同适用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提出的最密切联系
    2023-06-07
    357人看过
  • 铁路职工发生人身损害是否适用劳动法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铁路职工发生人身损害的,适用劳动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铁路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依照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离退休职工死亡的补助1、丧葬补助费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2000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擅自土葬的不发(少数民族,国家允许土葬的除外)。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对上述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
    2023-06-01
    399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定型化契约、量贩契约,它是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能预见当事人双方未来关系的主要内容,并且已对各种具体化、特定化的事项,加以预拟的格式文书为表现形式。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 更多>

    #格式合同
    相关咨询
    • 人身损害赔偿免责规定中的免责有用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7-01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 《民法典》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根据该规定,只要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不能免责。与此不同,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无效。
    • 造成人身损害的免责约定有效吗,法律有哪些规定
      陕西在线咨询 2023-10-22
      无效,如果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者是因为故意以及重大过失才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这两种情况下免责条款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免责条款生效的基本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免责条款应当合理分配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和风险。
    • 人身损害免责的条件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5-11
      人身损害免责约定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相关延伸】 问:民法典中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答:《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
    • 人身损害免责约定效力如何,有哪些规定
      北京在线咨询 2023-11-27
      人身损害免责约定效力是:免责条款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免责条款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免责条款不得侵害社会公益和第三人的利益的一般认定有效。
    • 有哪些赔偿中人身损害适用的法律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5-15
      法律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