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拖欠工资罪是指通过转移、逃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如下:以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破产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或者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有关的材料;(四)以其他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通过将财产转让为隐藏和其他方式,避免支付工资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如果工资数额较大,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恶意欠薪罪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犯罪主体:用人单位,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3、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无法发放工资给劳动者,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4、犯罪客观方面: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拖欠劳动者工资,并且劳动者催收仍不归还或者逃匿,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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