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凭证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19:04:08 360 人看过

债权凭证在实施中的确对执行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而相关规定,对于债权凭证的实施也的确起到了良好的规范化作用,保证了债权凭证在发放过程中的严肃性。但是同时,债权凭证在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已经日益突出。主要有:

(一)债权凭证在执行工作中的问题

一是债权凭证没有改变人们"法律白条"的认识。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广大民众甚至许多法官都认为法院对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是法院向当事人开具"法律白条"。现在各地法院逐渐以债权凭证代替执行中止,案件大量终结执行,表现在司法统计报表上则是执行积案件的减少,从而在法院系统内部特别是法院领导中逐步形成债权凭证是解决"执行难"良方的意识。但广大民众,由于人们注重的是执行结果,而非执行措施,不管法律文书名称叫债权凭证还是执行中止(终结)裁定书,人们都不会改变法院依然在开具"法律白条"的看法。同时由于法律文书名称的随意变化,更给当事人一种法院在糊弄人的感觉。影响法院形象和司法权威。

二是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根据民诉法第234条的规定中止执行必须查明的事实是如下之一: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有理由的异议;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受权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官查清该事实之一后进行合议、制作中止合议笔录和中止执行裁定书,最后归档。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法院登记或立案手续。与此相比较,债权凭证的办理一点也不简便。执行中止上述手续在办理债权凭证时一样也不能少,同时发放债权凭证还要做笔录、制作终结裁定、填写内容繁杂的债权凭证。在制作债权凭证前又常要通知申请执行人核对债权数额。工作量比执行中止大大增加。

三是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诉讼成本。首先法院发放的债权凭证要便于携带、保存,由此增加了法院制作债权凭证的工本费。有些法院以该工本费系执行的实际费用为由向当事人收取,将费用转嫁给申请执行人承担,在权利未实现时又增加一项费用,对申请执行人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其次,由于债权凭证只能发一份由权利人自己保管,这无疑增加当事人保管债权凭证的精力与负担。第三,如果债权凭证遗失或毁损,权利人又要申请公告注销,增加当事人的公告费用与时间,甚至可能使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丧失。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实现。

四是债权凭证的实行,极容易导致执行人员滥用职权。当执行案件陷入执行困难、一时无法执行时,按照以往的做法,一般是暂时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不算结案。但是在实行了债权凭证制度后,由于债权凭证被赋予了终结执行程序的作用,执行人员就往往会采取发放执行债权凭证的做法去解决,使案件在统计上"结案",这实际上是滥用了职权。由于债权凭证的滥用,导致一大批不符合执行终结的案件却在实际上被宣判了"死刑"。表面上看当事人的权益没有受到损害,实际上,由于案件本来能够继续执行却被实际上终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这种制度的合法化极可能为执行机构怠于采取执行措施,疏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袒护债务人甚至办关系案与人情案提供合法外衣,降低民事执行的效率与效益,损害执行机构的权威性,造成新的执行难与乱。

(二)债权凭证在法理上存在的缺陷

1、债权凭证的自然属性只是一种债权,并不是什么司法行为,要改变其自然属性必须要有法律论据,从现行的法律来看,"债权凭证"所被赋予的司法内涵,并不如主张实施该制度者所认为的那样合法、合理。相反,债权凭证的所谓法律依据是经不起推敲的。换句话说,"债权凭证"是在一种特殊背景下产生的,是人们想回避一种执结率矛盾需求应运而生的,它自身不具有代表任何的法律意义实质,如果人们强制赋予它在执行中所需要的法律意义的话,结果只能造成法理上的矛盾和冲突。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也均没有规定执行机构或人民法院有权向债权人颁发"债权凭证"以终结执行程序。严格说来,执行机构或人民法院无权向债权人颁发"债权凭证",而且,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债务人确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只能作为中止的法定事由,而不能作为终结执行的法定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也已经明确"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作为中止执行的事由,而不是将其作为终结执行的事由。此外,根据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一旦裁定终结执行,执行程序就永远不能恢复,前面上用的观点所指出的民诉法第235条1、5项,并无明文规定可以恢复执行。而将"债权凭证"作为执行根据再申请执行,显然与现行法律的规定相冲突。因此,当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机构或人民法院向债权人颁发"债权凭证"并因此终结执行程序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有违执行程序与执行措施的法定性原则。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14: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债权凭证相关文章
  • 关于债权凭证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
    债权凭证在实施中的确对执行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而相关规定,对于债权凭证的实施也的确起到了良好的规范化作用,保证了债权凭证在发放过程中的严肃性。但是同时,债权凭证在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已经日益突出。主要有:(一)债权凭证在执行工作中的问题一是债权凭证没有改变人们"法律白条"的认识。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广大民众甚至许多法官都认为法院对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是法院向当事人开具"法律白条"。现在各地法院逐渐以债权凭证代替执行中止,案件大量终结执行,表现在司法统计报表上则是执行积案件的减少,从而在法院系统内部特别是法院领导中逐步形成债权凭证是解决"执行难"良方的意识。但广大民众,由于人们注重的是执行结果,而非执行措施,不管法律文书名称叫债权凭证还是执行中止(终结)裁定书,人们都不会改变法院依然在开具"法律白条"的看法。同时由于法律文书名称的随意变化,更给当事人一种法院在糊弄人的感觉。影
    2023-04-23
    393人看过
  • 债权凭证制度存在什么法律问题
    债权凭证制度的出台曾一度被认为是医治执行难的良方,但是由于本质上存在的缺陷,先天不足,它的弊端在实施不长时间内就暴露出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债权凭证制度缺乏法律依据。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均无债权凭证的规定或有关精神。债权凭证制度是一种案件终结执行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案件执行终结类型有: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而债权凭证是在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尚存在的情况下仅是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发放的,不符合权利义务根本消灭的特征。二是与中止执行的有关规定相冲突。债权
    2023-02-24
    397人看过
  • 债权凭证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债权凭证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不足第一,债权凭证制度的法律属性不明确,是制约其社会功能的发挥。法律规定的执行根据只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决定书、具有强执行力的公正债权文书、非诉讼的行政决定书等几种形式,并没有债权凭证这种文书。界定他为一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不利于债权人自由转让债权。第二,债权凭证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人们对法院出具“法律白条”的认识。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很多群众都认为法院对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是法院向当事人开具“法律白条”。现在各地法院逐渐以债权凭证代替执行中止,案件大量终结执行。法院系统内部逐步形成了债权凭证是解决“执行难”良方的意识。但现有的债权凭证制度由于规定持证人不得抵押、质押和作其他担保,不能作为有价证券流通使用,不得转让。这种债权只有在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通过在再次申请执行实现,从而封堵了其他形式实现债权的途径,使这种债权久久不能实现,从而
    2023-06-04
    57人看过
  • 凭证式储蓄国债存在有哪些问题
    超发风险由于凭证式国债债权由各承销机构自行管理,在法律地位上承销机构集“准发行者”和“债权托管者”职能于一身,债权的记录分散在各机构网点且大部分采取手工方式。因此,超发凭证式国债,借国债信誉违规筹资不仅成本低、便于操作,而且难以被发现,监管的难度很大。特别是凭证式国债承销银行中的绝大多数是中小银行,他们资金实力不足、资金质量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不仅违规超发的可能性更大,而且难以承担超发后果。在现阶段社会资金较为宽松、投资需求较弱的条件下,承销银行违规筹资的内在动力不足,超发的可能性较小,但不能排除当经济趋热、社会资金趋紧时,个别承销机构借超发凭证式国债违规筹资的可能。一旦大量发生,不仅会使国家债务规模失控,更重要的是还会破坏金融秩序,形成金融风险和国债信誉危机。包销风险目前,我国凭证式国债的承销是由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及邮政储汇系统为辅的40家国债承销机构
    2023-04-22
    326人看过
  • 债权凭证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当前,债权凭证制度作为执行工作方式方法改革的一项新成果,在实践中存在以下不足:首先,法院向申请人发放债权凭证缺乏法律依据。民事执行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执行程序与执行措施法定性原则,即执行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执行,必须从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中选择执行方法与手段,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执行,不能采取法律没有规定的措施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目前,我国及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执行机构或人民法院有权向债权人颁发“债权凭证”以终结执行程序,同时,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并不是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法定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也只是将“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作为中止执行的事由,而不是将其作为终结执行的事由。此外,根据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一旦裁定终结执行,执行程序就不能启动恢复,而“债权凭证”可以作为执行根据再申请恢复
    2023-02-27
    86人看过
  • 凭证式国债发行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目前,我国发行的国债主要有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两种。记账式国债由财政部以无纸化方式发行,采用计算机记账方式记录债权,可上市;凭证式国债是以财政部为发行主体,以国家信用为担保,面向城乡居民发行的储蓄类债券以及各种各样的社会投资者。自1994年发行债券以来,已经有十年的时间了。在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凭证式国债以其发行成本低、收益稳定、现金流灵活等特点受到发行人和投资者的青睐。它在筹集财政资金、促进经济发展、拓宽群众投资渠道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近年来凭证式国债发行市场的实践,凭证式国债的发行和管理已进入相对成熟的阶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2002年完善了有证国债承销方式,成立了有证国债承销团,成员由40家资产质量好、管理规范性强、网点知名度高的金融机构组成,实行资格年审制度,在年度发证期结束后进行综合评价,有利于承销团成员的优胜劣汰,有利于加强管理,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和职能促进了
    2023-05-08
    170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凭证是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它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 更多>

    #债权凭证
    相关咨询
    • 债权凭证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四川在线咨询 2021-12-20
      1、债权凭证并没有改变人们对法律借据的理解。2、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3、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诉讼成本。4、债权凭证的实施很容易导致执行人滥用职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撤销执行法律文件的; (三)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执行,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5)被执行人
    • 债权凭证制度上存在哪些问题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28
      1、债权凭证没有改变人们“法律白条”的认识。 2、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3、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诉讼成本。 4、债权凭证的实行,极容易导致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
    • 债权凭证制度中存在着哪些问题?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5-30
      1、债权凭证没有改变人们“法律白条”的认识。 2、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3、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诉讼成本。 4、债权凭证的实行,极容易导致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
    • 关于债权凭证制度的问题
      贵州在线咨询 2021-12-22
      1、债权凭证并没有改变人们对法律借据的理解。2、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3、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诉讼成本。4、债权凭证的实施很容易导致执行人滥用职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转让执行后,根据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件,人民法院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绝返还的,强制执行。
    • 什么是债权凭证制度,债权凭证制度的特征有哪些?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6
      一、什么是债权凭证制度债权凭证是在执行工作改革实践中产生的一种新制度,是指在金钱给付案件的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穷尽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时,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的一种书面凭证,证明其对被执行人享有一定债权的权利证书。申请执行人领取债权凭证后,法院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带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该凭证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一种制度。债权凭证制度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