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会发生所有权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第1121条第1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物权的节点仍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也就是说,一旦继承纠纷尘埃落定,继承人对自被继承人死亡起关于其继承遗产的相关权利均可以主张;不仅如此,被继承人的遗产也无须进行交付或登记,其物权随着被继承人死亡而自然变动。举个例子,老王百年之后,其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在辞世那刻起便转移给其唯一继承人小王,而无须以办理不动产登记为条件。
一、民法典为何删除受遗赠的物权变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第1124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从这里看,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的六十日内,在其接受遗赠之前,遗赠是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类似于狭义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追认前民事法律行为的状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171条)。所以,遗赠并非如继承一般自继承开始时发生物权变动,遗赠倾向于债的属性(也不应将其称之为债权,其不属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的任何一种),而不带有身份权的色彩。既然遗赠仅具有债的属性,则受遗赠人就不能直接取得遗赠物所有权,而应参照不动产登记或动产交付时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规定。
二、继承放弃与物权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依此,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有放弃继承的权利,受遗赠人有放弃受遗赠的权利,放弃继承或者放弃受遗赠,均系单方法律行为。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不再享有其放弃遗产的继承权;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或者视为放弃受遗赠后,该遗赠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由于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效力,因此,在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表示之前,被继承人物权即已变动至包括该继承人在内的全部继承人共有;在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表示之后,物权主体会再次发生变动,由未放弃继承的其他继承人共有。同理,在受遗赠人作出放弃受遗赠表示或者视为放弃受遗赠之前,遗赠财产即已变动至受遗赠人所有;在受遗赠人作出放弃受遗赠表示或者视为放弃受遗赠之后,则遗赠溯及于继承开始时不生效,物权主体同样会再次发生变动,遗赠财产由法定继承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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