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认购期未满的,不视为股东未履行出资责任,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破产清算的,认购期未满的,他们还应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不仅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而且应当向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投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投资人缴纳其认缴的出资,即不受出资期限限制。虚假出资的定义和表现形式是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违反出资规定,不交付财物或者转让财产权利等,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行为,欺骗公司注册。虚假出资与未缴足出资的区别在于前者无偿取得股份,其行为性质为欺诈。后者既不是交出资金,也不是取得股份,其性质是违约。在虚假出资实践中,往往有以下几种形式:(1)以无实际现金或者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收据、报表取得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2)以虚假实物出资取得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的;(三)以虚假实物出资取得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的;(三)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出资的(四)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值;(五)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应付验资,资金短时间转入公司账户后立即转出,公司并未实际使用资金进行经营。(6)投入的净资产未经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会计报表为基础进行验资,该报表记录的负债较少,资产估计过高。股东虚假出资的审查认定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一个重要问题,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当然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是,由于出资的主要证据应当掌握在公司或者投资者手中,债权人难以取得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为:索赔成立”。股东的出资是否到位原则上应由债务人(包括公司)和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不应过于严格。只要表面证据或者证据线索能够使人合理怀疑股东的虚假出资,法院应当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不存在虚假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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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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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只起诉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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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能否同意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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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足额缴纳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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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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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海南在线咨询 2022-01-20一、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公司债权人因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失信行为导致公司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偿债义务,而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2.审理时,应当根据下列具体情况确定股东责任:股东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应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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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能否确认和承担连带责任,前提是西藏在线咨询 2022-04-12工伤一般都能确认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能否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具体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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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足额缴纳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16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需要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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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清偿责任的连带责任何时承担重庆在线咨询 2021-11-06股东连带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丢失,无法清算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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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和股东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的区别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29新《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二、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