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的规范性规定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0 11:45:01 306 人看过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多数情况下,破产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

破产的特征如下: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到期债务'是指已经到了履行还债义务期限的债务;

“清偿”是指全部偿还;“不能清偿”是指没有按期清偿的各种可能性。债务人资不抵债并不能当然认定为“不能清偿”。

(2)存在多数债权人。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只需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即可。当存在多数债权人时;

如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由于债权人竞相请求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可能造成部分债权人得不到偿还或只得到少量偿还的情况;

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因而需要一种特殊的程序——破产程序,以保证各债权人的损益公平。

(3)债权人公平受偿。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决定了债权人无法实现全部债务。

而按照“同质债权、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须依照法定顺序,按照同一比例,将债务人的财产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分配,以保证债权人之间的公平。

(4)免除未能清偿的债务。

企业破产的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企业破产的破产原因(破产界限)具体如下:

1、不能清偿(或支付不能)、现金流量标准,不能清偿(或支付不能),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债务已到清偿期;是金钱或可以金钱评价的债务;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偿还;

2、债务超过(或资不抵债)、资产负债表标准,债务超过(或资不抵债):负债超过实有资产;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债务不论是否到期;

3、停止支付、外在行为标准,停止支付是债务人依主观意志作出的外部行为,非财产客观状况;包括明示、默示等各种行为;对到期的金钱债务停止制度;持续一定期间,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事实状态;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状态。作为破产原因的法律事实,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复合的。

企业破产有以下几个程序:

1、债权人或企业自身申请破产;

2、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3、成立清算组;

4、清算组全面接管破产清算的企业;

5、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

6、破产财产的清理和清算;

7、指定财产分配方案;

8、指定破产清算报告;

9、注册原破产企业的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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