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刑法理论上认识不一,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罪后表现说”,认为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重伤的被害人后来又死亡,这二者之间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为的继续,死亡是重伤后在特殊情况下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对被害人可能进一步引起的后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这一心态没有与进一步的行为相联系,也就没有独立意义,或者说,逃逸的实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结果进一步加重的条件;二是“独立行为说”,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吸收犯处理;其三是“分别情况说”,认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是在过失支配下进行的,就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进行的,就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综合上面所说的,肇事逃逸就是属于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对于没有牌照的车辆就更应该要承担相应的处罚,没有牌照的车辆是不允许上路的,所以,执法人员在进行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情况来,只要有违反了交通法来进行处理事情,就会承担整个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义和性质是什么?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车辆逃离现场的行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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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一般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处罚标准有以下两点: 1、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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