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处理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关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2-11 11:16:05 406 人看过

针对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劳动者能否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司法实务中的做法不一,导致同类案件不同判的现象比较突出,无形中影响了司法的权威,以及法律的正确适用。本文在归纳司法实践中几种比较带有典型性做法的基础上,试就上述问题进行了粗浅的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实务中的不同做法及理由

实务中,对于如何处理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问题,各地操作不一,理论上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以下是三种具有典型性的做法:

做法一:二者可兼得。即因用人单位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并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理由:侵权赔偿和工伤待遇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不能相互取代。劳动者获得两份赔偿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冲突。

做法二:劳动者已从侵权第三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未能从侵权第三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部分,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补足。

理由: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中,以损害填补为基本原则。如允许劳动者可以获得两份赔偿,与此原则相违背。其次,工伤保险基金本身十分紧张,在劳动者已从侵权第三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情况下,不再给予工伤待遇,可以将有限的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更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以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

做法三: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相重复的项目不能兼得。基本理由同做法二,但又有所变通。江苏司法实务中采取此做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8号)中规定:对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二、作者观点

结合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笔者比较赞同第一种做法,即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劳动者可以兼得。主要理由如下:

1.劳动者获得两份赔偿是基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一种是工伤保险赔偿法律关系,属于社会保障法的范畴。后者是建立在有偿基础上,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后,依法应享受的待遇。二者虽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性质不同,不可相互替代。这类似于目前很多学校为在校学生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如在出现学生受到第三人侵权受到伤害的情形时,只允许其获得侵权赔偿,而不能获得基于有偿基础上的保险赔偿,是无任何法律依据的。

2.设立工伤保险基金的目的,即是在劳动者出现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时,能够及时获得救助和补偿。这是国家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一种特殊保护政策。另外,劳动者获得侵权赔偿后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并未加重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工伤保险是其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依法应得的劳动待遇。如不允许已从侵权第三人处获得赔偿的劳动者主张工伤待遇,是与设立工伤保险基金的目的和国家保护弱势群体的政策相违背的。

3.鉴于目前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较低,损害和赔偿之间往往不成比例,因此允许劳动者两种赔偿可以兼得,可以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反之,只允许劳动者作出择一选择,有违公平。

4.允许劳动者两种赔偿可以兼得,有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支持。《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并未限制劳动者获得双份赔偿的权利,因此不允许劳动者两种赔偿可以兼得,于法无据。

三、结语

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问题上,本人认为劳动者有权同时获得两种赔偿。即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害人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附:

一、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之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二、参考案例

杨*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

裁判摘要: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

作者:徐州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张*伟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n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1日 05: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浅谈汽车保险与理赔
    法律综合知识
    论文摘要:文章论述了汽车保险的含义、汽车保险的分类、理赔流程以及理赔工作的特点和工作原则。汽车保险产生的前提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使人们寻找设法对付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措施,但是,对于预防和控制显然是有限的,于是人们想到了经济补偿,而保险业就作为一种有效的经济补偿措施走进了人们的生活。可以说,没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就不会产生保险,并且人类社会越发展,创造的财富越集中,遇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程度也就越大,就越需要通过保险的方式提供经济补偿。1汽车保险的含义在了解汽车保险之前,先介绍一下保险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机动车
    2022-04-14
    386人看过
  • 保险拒赔与第三人关系大吗
    一、保险拒赔与第三人关系大吗责任保险中的被保险人,若因自身行为导致第三方遭受损害且未能向其进行赔偿时,保险公司无权向被保险人支付任何保险金额。而当被保险人擅自领取保险金后,保险公司依然需要对第三方承担赔付义务。所谓责任保险,即是以被保险人对于第三方所应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之一。若被保险人为第三方带来损害,并已购买责任保险(例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则在被保险人向该第三方履行赔偿责任前,保险公司不得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即便保险公司已经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也必须继续对第三方进行赔偿。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向该第三方支付保险金。《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
    2024-07-10
    295人看过
  • 工伤保险与第三者赔偿
    工伤保险基础赔偿项目有:(1)工伤医疗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2)工伤康复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交通食宿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5)生活护理费;(6)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至八级);(8)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适用于解除劳动关系)。若因工死亡,赔偿项目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工伤护理费是单位给还是社保给单位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那么申报将负责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将由社保承担,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2023-03-12
    274人看过
  • 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适用关系的理性选择
    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在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既然工伤事故具有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双重属性,那么工伤的劳动者就存在两个请求权,一个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另一个是基于雇佣单位的特殊侵权而享有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这两个请求权能否同时享有,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看法和做法。世界各国分别建立了具有本国特色的工伤保险制度,形成了不同的救济模式,主要有:选择模式、免除模式、兼得模式、补充模式。我们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下,在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待遇的补偿标准下,在我国工伤劳动者的处境中,选择兼得模式是比较符合工伤保
    2023-06-10
    397人看过
  • 工伤事故的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关系案例分析
    【简要提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当事人对事故责任存在争议并均缺乏有力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法官运用行业惯例弥补合同漏洞,分派举证责任,从而认定事实,判定责任归属。【主审法官】任国民【案例编写人】任国民孙*君一、基本案情原告王*成。被告**立大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弘昌幕墙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告王*成系**公司的员工。**公司与**公司有经常性玻璃买卖业务往来,由**公司向**公司供应玻璃。7日下午1时左右,**公司派员向**公司所在的位于本市浦东新区行南路工地运送玻璃。卸货过程中,**公司车上的玻璃连同固定玻璃的L型支架突然倒下,原告躲闪不及,被倒下的玻璃砸伤。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左大腿被高位截肢。之后,原告因与**公司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遂诉请来院。原告诉称:由于被告**公司只派两名装卸工人随车送货,原告及同事
    2024-04-12
    382人看过
  • 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是否可以保险赔偿
    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可以申请保险赔偿。但侵权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等重复性费用,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先获得工伤赔偿待遇的,并不影响侵权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人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是否可以保险赔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2022-07-10
    206人看过
  • 浅谈建立司法赔偿中的第三人制度
    问题的由来:某案件一审判决原告A、被告B买卖汽车合同无效,双方各负返还车款及汽车义务。由于标的物在法院扣押中灭失,使被判负有返还原物义务的当事人A无法履行义务,而对方则以同时履行来抗辩,为此请求法院赔偿。对上述案件进行分析可知,负有返还义务的当事人A作为请求权利人是合适的。由于标的物原被其占有,依判决负有返还义务。法院采取扣押措施,其后因法院过错造成灭失,故首先法院应向A承担赔偿义务,A受偿后才能履行对B的给付义务。该赔偿请求权是基于A合法占有汽车以及判决其承担的返还义务而产生的。而标的物原所有人B却不能向法院请求赔偿,是因为该物于判决书中确认由A返还,B对汽车已对A享有期待权,法律不会保护其基于一物而产生两种针对不同对象的请求权。但本案中关健的问题是,人民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对赔偿请求人A并无实质上的利害关系,却对对方当事人B却利益攸关。因为请求人请求的目的,是将判决确定其承担的义务明确地
    2023-06-06
    74人看过
  • 第三人侵权致工伤与民事赔偿探讨
    作为劳动法理论纷争和现实问题的关注焦点,第三人侵权所致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之关系及其处理的意见分歧由来以久。这些分歧不仅涉及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还涉及受害职工的赔偿请求权问题。各国学理和立法上对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之间的关系处理,大致分为四种模式:一是取代模式,二是选择模式,三是兼得模式,四是补充模式。我国学理上的主要观点有两者兼得双赔说、工伤保险补足说、工伤保险主导说等三种,而国家立法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则均对此问题进行了回避。那么,如何在理论上厘清和辩明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之间的关系?如何在实务上对两者关系和受害职工请求权进行协调和处理?同时,在制度上又是否需要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补足和完善?本文将围绕此三个主要问题展开分析。一、第三人侵权所致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两者之间不得重复,但得补充(一)兼得双赔说的理论观点和地方立法实践值得商榷兼得双赔说认为,在第三人侵权所致的工伤事故中,受
    2023-06-09
    455人看过
  • 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单位应如何赔偿?
    第三人侵权工伤,当事人单位购买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赔偿,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
    2023-07-06
    50人看过
  • 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的赔偿是怎样的
    第一:我国法律承认第三侵权与工伤事故能够竞合,两者赔偿请求权的基础不同,即属不同法律关系。第三人侵权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为侵权行为的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易言之,即赔偿权利人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工伤保险请求权的基础是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是依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张的权利。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工伤职工也可获得双重赔偿。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予
    2023-06-26
    173人看过
  • 浅谈工程索赔的预防与处理
    一、索赔的定义及分类索赔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致使本方遭受损失时,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或补偿的权利。索赔的发生是双向的,只要合同中一方的责任和义务未按合同约定实现,或出现提供的条件与合同约定状态不一致,都有可能出现索赔。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行为,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包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而业主对于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造成的,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施工单位要求的赔偿,称为反索赔。索赔按其目的可分为两类: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工期索赔是指在工程施工中,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施工单位提出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有两个:一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长的罚款;二是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
    2023-06-10
    443人看过
  • 工伤赔偿不免除第三人的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法律百宝箱导读:工伤赔偿不免除第三人的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答: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工伤赔偿不免除第三人的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答: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工伤赔偿不免除第三人的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答: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
    2023-04-22
    453人看过
  • 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赔偿研究
    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赔偿研究【摘要】工伤事故是一种很常见的人身伤害事故,在现实中,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就是最典型的因第三人侵权所引起的工伤。所以此种工伤事故往往同时涉及工伤保险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赔偿研究【摘要】工伤事故是一种很常见的人身伤害事故,在现实中,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就是最典型的因第三人侵权所引起的工伤。所以此种工伤事故往往同时涉及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两种不同的请求权,在这两种请求权竞合时如何处理,我国现有法律好象显得很不完善,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事故,以及由此引发的请求权竞合赔偿问题,却严重影响着职工的权利。工伤职工在获得交通事故的赔偿后,还能否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能否在一定条件下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
    2023-04-26
    327人看过
  • 浅谈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安全与危险在同一事物中是相互对立、相互依赖而存在的。因为有危险才要进行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安全与危险并非是等量并存,平静相处的。随着事物的运动变化,安全与危险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着变化,进行着此消彼长的斗争,事物的变化将向斗争的胜利方倾斜。可见,在事物的运动中,不会存在绝对的安全与危险。保持生产的安全状态,必须采取多种措施,以预防为主,危险因素是可以控制的。危险因素存在在于客观事物运动之中,自然是可知的,也是可控的。施工生产中如果人、物、环境都处于危险状态,生产则无法顺利进行。因此,安全是生产的客观要求;当然,生产完全停止,安全也就失去了意义了。就生产的目的性来说,组织好安全生产就是对国家、社会和公司最大的负责。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地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处于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就应停下来,经整顿、消除危险
    2023-04-24
    69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浅谈如何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1-13
      (1)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组成部分,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达的标志。 (2)实行了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保险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
    • 浅谈工伤如何快速赔偿?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4-03
      一般在申请之后60天内下达。 工伤赔偿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治疗费、康复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以及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相应等级的津贴。单位支付员工工伤期间的工资,以及伤残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地方法规确定支付方。 工伤待遇审核时在治疗完毕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下达后,向社保递交申请后下达的。主要资料有:工伤待遇审核申请表、医疗终结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表、病例、出院小结、医疗发票及住院清
    • 如何正确处理第三人与保险人的关系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17
      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仍然按规定在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因为是第三人造成的伤责任害,先要求第三人按侵权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向工伤保险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支付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相关费用《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2022浅谈行政侵权赔偿的范围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6-17
      行政侵权损害与民事损害一样,依损害内容分为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而依据损害的性质可以分为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消极损害又包括可得利益损害与预期利益损害两类。国家对以上几种类型的损害是否均承担赔偿责任呢各国做法不完全一致,均依照特别法和判例,在对损害事实加以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我国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实践做法也不 一,理论上还存在一此争议。但总的方向是:不过分增加国家财政负担,充分全面保护受害人权益。
    • 浅谈工伤伤残的等级划分与赔偿标准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4-18
      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在中国全国各地都是统一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