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划分为4档最低每月652.5元
省人社厅日前下发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陕西省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工资区的划分分为4档,最低为每月652.5元。
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按照《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失业保险金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本人所在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我省将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失业保险待遇将随之调整。
陕西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一类工资区862.50元/月,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属一类工资区;二类工资区787.5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属于二类工资区;三类工资区712.50元/月,周至县、户县为三类工资区;四类工资区652.50元/月,蓝田县为四类工资区。
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工伤保险标准调整
1~4级工伤每月津贴最低1570元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决定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新的工伤保险待遇执行日期从2012年12月1日开始。
调整范围
12月前经认定享津贴的工伤职工
2012年12月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1~4级每月最低1570元
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30元~26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570元的,补足到1570元;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240元的,补足到1240元。
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14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020元。
省人社厅要求,各市人社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在详细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调整标准,统一执行。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老人孩子每月增加100元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
生活护理费:最低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30%
各统筹地区以2011年本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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