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9 09:24:47 339 人看过

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是完全赔偿原则;合理预见原则;减轻损害原则等。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约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损失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违约惩罚性赔偿与传统的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相比较,具有以下优点和特点:

(一)违约惩罚性赔偿可以实现对当事人损失的充分补偿和赔偿。在许多情况下,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性赔偿不能有效地保护受害人和制裁不法行为人的情况下所适用,它能够补充补偿性赔偿适用的不足。

(二)违约惩罚性赔偿具有对不法当事人的制裁功能。

(三)违约惩罚性赔偿可以对同类合同的其他当事人产生警示作用,起到遏制恶意违约的作用,使其不再从事此行为。

也有人认为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惩罚过去的过错行为,并以此作为一个样板来遏制未来的过错行为。因此,惩罚性这个词有时也用示范性一词来代替。这就概括了惩罚性赔偿的两项功能,即制裁和遏制。制裁只是手段,遏制才是真正的目的。由于惩罚性损害赔偿具有遏制作用,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受害人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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