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税收复议不影响执行吗?
申请税收复议不影响执行。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九)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n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n(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n(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n(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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