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居住权期限;
5、解决争议的方法。
其中居住权期限若按约定到期,则完成注销登记,居住权便撤销了。
一、居住权与不动产登记
(一)居住权依申请登记
依申请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因此,居住权登记也应当适用该原则。由设立人、居住权人通过申请的方式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启动居住权登记。
(二)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即居住权人取得居住权,居住权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依法设立。
我国现行法律中物权设立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登记生效主义,一种是登记对抗主义。《民法典》第368条对居住权的设立,采取的是登记生效的立法模式,即如果当事人需要设立居住权,有义务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居住权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法律效力。
(三)居住权登记要件
1、居住权的申请主体。一般依合同行为设立的居住权,申请主体为居住权的设立人和居住权人。如根据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系遗嘱中取得对房屋居住权的居住权人,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持遗嘱申请。
2、居住权的申请材料。结合目前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申请居住权登记,应当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在登记权利类型中填写“居住权设立登记”、《居住权协议》。如是遗嘱方式设立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在登记权利类型中填写“遗嘱设立居住权”、遗嘱等书面材料。此外还应当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当事人系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的,还应提交相应的监护关系证明材料等。
(四)居住权登记的费用
鉴于居住权设立的无偿性、非营利性,有观点认为,国家层面应出台文件,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落实居住权登记时,应当减收或者免收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费用。从而进一步实现居住权的设立目的,让居住权最大程度的体现出非营利性,减少居住权人的负担。
(五)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居住权登记申请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在房屋登记簿信息中记载居住权信息,并向居住人发放不动产登记证明之居住权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缮制不动产登记证明时,应当在不动产登记证明中记载:居住权人,房屋坐落情况,居住权期限。
二、产权人死后有居住权的人还能住吗
产权人死后有居住权的人还能住。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中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另外,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哪怕在产权人死后他的继承人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就是说居住权人仍可以继续居住使用房屋,产权人的继承人及第三人都不能随意赶走居住权人。
三、按份共有的居住权怎么认定
按份共有的房屋设立居住权的,需要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才能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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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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