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2、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满四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或者有本指南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或五万元以上。
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
6、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
一、对贩毒案件调查取证中的问题
1、口供之外与毒品有关联的物证的收集不到位。贩毒案件多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知悉案情的人少,易形成孤证,有些侦查人员在缴获了毒品固定供述后不再去收集手机、指纹等物证,一旦被告人翻供,侦查部门很难再补充收集到有价值的证据,导致指控证据不足。
2、忽视收集印证言词证据的证据。对被告人供述中陈述的与贩毒的事实相关的人员的证言、物证、书证未及时收集加以映证,案件移送起诉后,需补充证据时,由于一些证人系外地人,不知去向,有些物证书证已灭失,难以形成证据锁链。
3、破案的时机把握不准。贩毒案件必须处理好破案的及时性和适时性的辩证关系。既要及时侦破从快打击,又不能一发现贩毒就打,时机选择不当,无疑会使本有条件做到人赃俱获的案件只得通过补充收集大量间接证据予以弥补,大大增加了侦查投入。
4、疏于对共同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映证、辩疑、深查。共同贩毒案件,忽视对单个成员的取证,造成口供不一,使得部分成员的犯罪事实难以认定。贩毒罪的认定是基于实际的证据来处理的,所以最终的判决是需要确凿的证据来支撑的,但在取证的过程中可以导致没有直接的贩毒证据,对犯罪分子进行罚款也是基于实际的贩毒事实而定的,相关情况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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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贩毒罪的具体认定是什么呢?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3-26实践中有许多毒品犯罪分子既吸食毒品,又贩卖毒品,以贩养吸,使得案件中贩卖毒品的数量无法准确认定。有观点认为,这种以贩养吸、以吸促贩的恶性循环,应以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分别定罪量刑,数罪并罚。对此,也有观点认为,在查获时,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毒瘾,购买的毒品一部分贩卖,一部分确实已被吸食的,吸食的这部分不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之内,也不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因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设立是为了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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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贩毒的证据有哪些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18我国刑法中,吸毒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零星贩毒活动中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在交易现场当场抓获的贩卖零星毒品的案件,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当场查获的毒品数量记入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总数量中。 对于在被告人家中查获的尚未卖出的毒品,如与其先前零星卖出的毒品为同一批,应认定在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内,因为被告人对该批毒品的贩卖故意已被其先前的贩卖毒品行为所证实。 对于在被告人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