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权或股份,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形式有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以及不适当履行三种形式。
1.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又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2.未完全履行,又称为未足额履行,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
3.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迟延出资、瑕疵出资。
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分析
一、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几种形式
(一)注册资本不当出资。注册资本不当出资是指未按规定或约定出资的行为。表现为:
1、未按约定比例出资。如一些合资企业一味追求优惠待遇,由中方代外方出资,外方不投入,或以实物出资,购买设备权控制在外方,外方表面出资,实质上赚取设备厚利,其投资比例远未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下限25%的比例。
2、比例失衡出资。表现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失调。借款在投资总额中所占比重过大,必然会影响公司的民事责任能力,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注册资本不实出资。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是资本的三原则,以确保企业维持充足资本。但实际中存在违背上述三原则虚假出资、不良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形。1、虚假出资。表面出资实际未出资,或在登记注册时其注册资金并未完全落实,后应补足的资金仍不到位,实际出资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额。2、不良出资。即是来源不正的资金充作注册资金或将他人资金充当自己的资金注册。
3、抽逃资金。指公司设立时,依法已缴纳出资,当公司成立后,又将出资抽走。一旦公司亏损,抽选者更以破产为借口逃避债务。
(三)注册资本履行不力。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当股东未按规定到指定银行开户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或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财产权转移手续而构成注册资本履行不力。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一是损害股东利益。注册资本是股东分红的物质基础,注册资本一经确定,如需增减,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二是不利对债权人的债权保护。只有出资人按约依法出资,公司注册资本真实可靠,才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不同情形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本文主要谈谈相关的民事责任。
违反资本注册的归责原则与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比照债的不履行处理,如按过错程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注册资本毕竟是《公司法》领域中的问题,在注册资本权利归属,责任主体、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有其特殊之处。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和出资额足额缴纳股东本金的股东不承担公司的对外债务,但在审理以公司为被告的经济案件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报注册资本、虚填出资,致公司实际资本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应认为该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应列公司及公司设立时的各股东为共同被告,如公司的资产不足清偿对外债务的,由设立时的各股东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出资到位的股东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出资未到位的股东追偿,出资未到位的各股东按其实际出资额与应出资额,即股东在注册资本额中所占份额的比例承担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报注册资本,虚填出资致公司实际投入的资本达不到注册资本,但达到法定最底限度,列公司和出资未到位的股东为共同被告,企业资产不足清偿债务的,由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三)股东在公司成立时,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为出资人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价额,致公司实际资本额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应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公司资本额达不到注册资本额,但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股东应在实际投入资本的实际价额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依法已缴纳了出资,当公司成立后,出资人抽回,公司空壳运转,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股东应在所抽逃的资金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股东验资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前,抽逃资金的视为虚假出资。
(五)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实际资本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公司成立后股东又补足资金的,对补资前公司发生的债务,公司不能清偿的,股东承担清偿责任。补资后发生的债务,股东不应承担责任,补资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签订相应手续。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投资不到位,该股东又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的,对股权转让前公司的债务,原股东仍应承担因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新股东知道原股东出资不到位仍接受股权转让的,由新股东承担因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校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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