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股权转让后股东的责任如何承担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8:41:59 149 人看过

瑕疵股权转让后股东如何承担责任?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认为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仍应由原股东即股权转让合同的转让人承担,无论转让股权时是否对受让人有欺诈行为。因此,由于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仍由原股东承担,受让人不得以欺诈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出资不足或者退资后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转让人以股权转让价款补足或者返还出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转让股权的价款不足以补足出资,转让人未继续补足出资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债权人在出资额和利息不足的范围内,要求转让人补足出资或者承担公司债务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不是纯产权,无论出资瑕疵的股权是否被欺诈转让,受让人都不能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任何情况下,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由受让人承担。因为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是公司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不应由非公司股东的转让方承担,在不同的情形下,应当处理出资瑕疵的责任问题。也就是说,应当根据受让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资不到位来确定。转让人未将出资瑕疵的真实情况告知受让人,受让人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受让人可以以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在债权追偿诉讼中,债权人将转让人和受让人列为共同被告,受让人以欺诈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将债务纠纷与股权转让纠纷一并审理。债权人仅将受让人和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受让人以欺诈为由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应当分别起诉,但应当先于债务纠纷审判,中止债务纠纷审判。由于法律上涉及债权人与公司、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新股东与原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债务纠纷必须以股权转让纠纷的解决为基础。股权转让合同一经确认无效,因出资瑕疵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转让人承担

但是,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资瑕疵而接受转让的受让人,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种是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双方都知道空股的存在,受让人自愿承担补足空股出资的责任,就不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反之,更有利于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和维护性,因此此时,受让方应承担弥补出资瑕疵的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这意味着受让人必须承担注册资本的补足义务。受让人因注册资本不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转让人不能部分承担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原股东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理由有:一是转让人虽不再是公司股东,但公司成立时的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第二,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司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当债权人和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首先要坚持资本确定原则,保证公司注册资本充足,保持注册资本作为公司总债务担保的法律地位。至于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是否存在追索权,则取决于股权转让价格和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根据这种观点,如果转让方和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如实告知自己出资瑕疵的事实,使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实,并且仍然转让股权的,则股权转让合同生效,而且,受让人、转让人对公司债权人存在出资瑕疵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当债权人和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首先要坚持资本确定原则,保证公司注册资本的充实。从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和整体效率的角度出发,不应考虑股权受让人的主观心理,原股东和新股东都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结论也可以从国外有关规定中得出,如法国《公司法》第282条《意大利民法典》第2356条也规定,在转让未缴足股款的股份时,受让人经催缴后不支付价款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转让之日起三年内,对已发行的股份支付连带责任。转让人在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隐瞒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致使受让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不知道并相应转让股份的,受让人有权以受骗为由要求解除或者变更股权转让合同;但受让人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公司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能够证明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的,有权将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包括受让人)与公司列为被告,追究其连带清偿责任。但受让人清偿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后,有权向转让人要求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或者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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