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有什么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8 11:46:26 340 人看过

1、雇员与雇主之间形成一种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员的工作内容可由雇主随时调整。

2、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条件、场所等,以雇主的名义从事劳动;

3、雇员的劳动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

4、雇员劳动所产生的成果一般归雇主所有。

5、雇佣关系中,工资的支付一般有相当稳定的周期(如月、星期等);工资额也一般有相当于该行业比较固定的标准。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揽关系中,因双方是合同关系而不存在侵权关系,承揽人受伤属于合同调整范围,不适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承揽关系中,承揽事项应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有相应的设备条件,蕴涵一定的技术成分,其特征有:

1、承揽关系中,定作方与承揽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

2、承揽中的风险由承揽人自己承担;

3、承揽方可以将承揽合同的部分工作交付给第三人完成;

4、承揽方按合同完成某项工作,承揽合同的标的为物化的劳动成果,而不是承揽人劳动的本身;5、承揽关系的报酬是确定或可以按约定计算的,但是能否获得利益是不确定的。至于承揽方在工作中投入工时的多少,其报酬能否达到预期数额等,往往与承揽人的技能及市场的原材料价格变动等相连。

二者的区别在于:

1、人身依附关系不同,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承揽关系的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是合同关系,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定作人无权干预定作人的工作;

2、工作的性质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工作的目的只是单纯提供劳务,承揽关系中,承揽方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工作的目的是提供工作成果;

3、是否须独立完成工作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不能将应负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部分工作交付给第三者完成;

4、风险能否转移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可利用提高商品价格,采用保险或利用劳动力价格优势等方式,将雇佣关系中产生的各种风险转嫁给社会,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则无法通过提高商品价格转嫁风险,也很难通过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转嫁给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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