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不管是对人民政府来说,还是对相关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来说都是非常的重要的,当然政府信息公开也并不是所有的部门都需要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的,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对于哪些部门需要进行公开是做了规定的,那么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哪些部门?
《条例》规定,三类机构负有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
一、是行政机关。
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单位虽然是事业单位,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他们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也应该归入政府信息,这些单位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三、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许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行业,他们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群众对政府的评价,这部分企事业单位的运作,也应当纳入到人民群众的监督范围,因此也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参照本《条例》执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是很多人都想知道的问题,因为在日常的生活中,很多人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是也常会接到这样的回答,那些回复称自己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其实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有三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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