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是什么?
1、主观要件
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
2、本罪客观要件:
(1)徇私舞弊,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学生;
(2)为私利,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学生;
(3)弄虚作假,把自己的亲朋好友招收为学生;
(4)其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入学生。
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一审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在招生的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做法对其他的考生非常不公平,如果招生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除了要追究徇私舞弊者的法律责任之外,该学生的相关成绩也是很有可能会被撤销的,甚至不排除开除学生学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n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n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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