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要求优先权手续的,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书面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的,视为未提出声明。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关证明;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在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2001年10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
3.2.1开放式、封闭式及它们的使用要求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明的性质不适合将独立权利要求分为前序和特征两部分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表达。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属于这种情况。组合物权利要求应当用组合物的组分或者组分和含量等组成特征来表征。组合物权利要求有开放式、封闭式及半开放式三种表达方式。开放式表示组合物中并不排除权利要求中未指出的组分;封闭式则表示组合物中仅包括所指出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组分;半开放式介于两者之间。这三种表达方式的保护范围不同。常用措词如下。
(1)开放式,例如含有、包括、包含、基本含有、本质上含有等,这些都表示该组合物中还可以含有权利要求中所未指出的某些组分,即使其在含量上占较大的比例。
(2)封闭式,例如由组成、组成为、余量为等,这些都表示要求保护的组合物由所指出的组分组成,没有别的组分,但可以带有杂质,该杂质只允许以通常的含量存在。
(3)半开放式,即基本一词与封闭式的词连用,例如基本上由组成、基本组成为,采用这种方式表达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介于开放式与封闭式之间。它使封闭式的权利要求只是向着这样一些未指出的组分开放,这些组分可以是任何含量,但必须是那些对所指出的组分的基本特性或者新的特性没有实质上影响的组分。
(4)主要一词与封闭式的词连用时,即主要由组成、主要组成为,其含义为开放式。上述这些开放式或封闭式在使用时,必须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例如,权利要求的组合物A+B+C,如果说明书中实际上没有描述除此之外的组分,则不能使用开放式权利要求。另外还应当指出的是,一项组合物独立权利要求A+B+C,假如其下面一项权利要求中还有另一组分D,则对于开放式的A+B+C权利要求而言,含D的这项为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封闭式的A+B+C权利要求而言,含D的这项为独立权利要求。
3.2.2组合物权利要求中组分和含量的限定细则21.2(1)如果发明的实质或发明点只在于组分本身,发明的任务是要选择组分,而组分的含量是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确定的,则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可以允许只限定组分;但如果发明点既在组分上,又与含量有关,发明的任务不仅要选择组分,而且要确定该组分的特定含量,则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必须同时限定组分和含量。细则21.2(2)在某些领域中,如在合金中,合金的必要成分及其含量都必须在独立权利要求中限定。细则20.1(3)在限定组分的含量时,不允许有含糊不清的用词,如大约、左右、近等等,如果出现这样的词,一般应当删去。组分含量可以用0-X、<X或者X以下等表示,以0-X表示的,为选择组分,X表示含量范围。细则20.1(4)一个组合物中各组分含量百分数之和应当等于100%,几个组分的含量范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某一组分的上限值+其他组分的下限值≤100某一组分的下限值+其他组分的上限值≥100细则20.1(5)用文字或数值难以表示组合物各组分之间的特定关系的,可以允许用特性关系或用量关系式,或用图来定义权利要求。图的具体意义应当在说明书中加以说明。细则20.1(6)用文字定性地表述来代替数字定量表示的方式,只要其意思是清楚的,且在所属技术领域是众所周知的,可以接受,例如含量为足以使某物料湿润、催化量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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