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主体资格认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8:41:50 56 人看过

股权转让的主体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主体资格不应存在法律或事实上的缺陷,否则,可能直接导致转让的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丧失股东资格,转让主体资格缺陷的主要表现是转让人(股东)资格缺陷的法律风险转让人资格的限制主要来源于转让主体资格的限制主要表现在:(1)股东资格丧失的法律风险转让人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当然不能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比如公司不成立时,认股人不具备股东身份,当然也不具备股权转让的条件。此外,因各种原因丧失股东资格的,不具备股权转让资格。因此,对于受让方来说,调查转让方股东资格的相关证明尤为重要

证明股东资格的方法很多,这是综合运用证据的结果。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权证、股票、股东名册、登记簿等记录;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成立后的法定资本或新增资本认购协议、隐名投资者与表见投资者之间的股权信托或持股协议等可以作为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下,不同的证据形式可以发挥不同程度的证据力。因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转让主体资格限制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公司章程和法律的限制,主要包括:①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中的法律风险根据法律规定,法律赋予有限责任公司高度的意思自治权,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章程限制股权的内外转让,只要本章程不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律承认其效力。因此,对于受让方来说,通过公司章程审查对方的转让资格尤为重要

(2)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限制中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限制发起人转让的法律风险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的股票,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这意味着对于发起人来说,无论股票是否上市,一年内都不能转让。即使股票上市,上市前的股票也不能在上市后一年内转让。因此,受让人不得购买该等股份

第二,依法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的法律风险,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的25%,所持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辞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可见法律对上述人员转让股份的比例和时间有严格限制。因此,在涉及上述人员的股权交易中,应注意对股份比例和时间的限制

同时,法律赋予公司章程对上述人员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而高新技术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列入相关限制性条款第三,对持有5%股份的股东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份上市后,持有5%股份的股东,在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得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得再买入。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仅转让无效,所得将归公司所有。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成为持股5%的股东,买卖双方都应受到法律的限制第四,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根据法律规定,采用要约收购的,收购人不得出售被收购公司的股份,不得同时以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或者超越要约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收购人持有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禁止参与证券交易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以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在成为上述人员之前,其持有的股份必须依法转让,因此,禁止出售或购买该特殊人员的股份。第六,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为发行股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为上市公司提供上述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布之日起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类股票,因此,禁止买卖该类特殊人员的股票。否则,转让无效。(3)隐名股东转让的法律风险。隐名股东不是名义股东,而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实际控制人。他们不具备股东资格,但“明显股东”受其控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因此,“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转让“明显股东”的股权,否则股权转让无效。同时,“明显股东”违反与“隐名股东”的约定擅自转让股权的,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效应,仍将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受让人资格瑕疵的法律风险对于受让人的资格瑕疵问题,主要考虑是否违反了法律的限制,受让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这也会导致转让无效。下列主体转让时受法律限制:(1)中国公民个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2)公司在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中的股权受到限制禁止或限制转让给外国投资者

(3)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以营利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如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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