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2-09 16:12:38 53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享受待遇权利与履行缴费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盟市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自治区级统筹。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相应的政府补贴责任。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大病保险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衔接。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务。

基层劳动保障站所协助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办理参保登记、咨询查询等服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医疗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九条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收支监管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负责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审核并批复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地税部门负责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向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情况。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发展和改革、卫生、食品药品、民政、公安、教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城镇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非从业城镇常住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的权利:

(一)按照规定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查询、核对缴费以及享受待遇情况;

(三)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的义务:

(一)依法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二)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遵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规章制度;

(四)就医和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相关资料和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

第十五条灵活就业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居民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到基层劳动保障站所或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筹集

第十七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标准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等相适应。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医疗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利息、转移收入和其他收入构成。

第十八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六的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二的比例缴纳,具体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调整,报自治区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八十的,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为缴费基数;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为缴费基数。

第十九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按照统筹地区规定,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个人选择下列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按照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全额缴费的,享受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

(二)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百分之八十缴费的,享受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等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按统筹地区的缴费比例确定,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比例为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二左右,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比例为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一左右。具体缴费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家庭个人经济负担能力确定和调整。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和调整财政补贴总体水平,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具体补贴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逐步提高各级财政补贴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个人缴费额度。

第二十二条地税部门应当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时足额征缴医疗保险费。征缴的医疗保险费应当及时存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地税部门应当及时与财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缴费票据,核对缴费数额。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缴纳。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补缴。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负担。

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列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拖欠。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在依法转制、合并、分立、转让时,承继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原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缴费义务。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关闭的,应当依法优先安排清偿欠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其余计入统筹基金。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使用的,其余额应当退还本人。统筹基金不予转移、退还。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支付给其继承人。

第二十九条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门诊特殊慢性病等医疗支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门诊就医、住院费用的自付部分或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等费用。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之外的医疗费用;

(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五)在境外就医的;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决算管理,加强基金运行分析,建立基金安全和风险预警机制,实现基金收支平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年收入除保障参保人员就医需求外,可以留有一定比例结存用于风险防范和调剂。

第三十二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加强基金管理,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自治区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和调整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第三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出应当设立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支付比例视医疗机构的级别逐级分别设置,并向基层医疗机构和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倾斜。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支付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异地就医协作机制,实行自治区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在参保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符合下列情形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予以支付:

(一)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的人员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可以在居住地、工作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分级诊疗制度规定确需异地转诊就医的,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可以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因短期出差、学习培训、休假探亲期间或者学生寒暑假期间等在异地发生疾病需就地紧急诊治的,可以在当地就医。

第三十八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二十五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按照上年度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余期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足余期费用后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条例实施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执行原统筹地区缴费年限政策规定。

第三十九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在同一统筹地区内不同用人单位之间流动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以随本人转移接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后方可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中断缴费后,从中断之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续保缴费后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原有缴费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第六章医疗保险经办服务

第四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二)核定缴费基数、编制基金预算、决算报表,负责基金的收支核算工作;

(三)负责转诊转院、门诊特殊慢性病、异地就医管理的经办工作;

(四)负责与统筹区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定点服务管理工作;

(五)按照规定审核、支付医疗保险费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等业务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就诊患者的真实身份;

(二)为参保患者提供健康教育、政策咨询、诊疗项目的解答;

(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医疗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为参保患者提供诊治服务;

(四)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五)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药品营销政策,配合做好业务咨询;

(二)指定专人、开设窗口,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医疗保险服务;

(三)营业期间至少有一名药剂师在岗,做到供药安全有效;

(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协商、谈判机制,协商的内容包括医疗服务的内容和质量、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审核结算时间等。

第四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实时监控体系,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和经办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十八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医疗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通过协商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协议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视违约情形,可以采取拒付费用、限期整改、终止协议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用人单位认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不依法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等行为的;

(二)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认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不依法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或者其他侵害基本医疗保险权益行为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认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社会诚信体系,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效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医疗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管理医疗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包括未按照规定保存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记录和享受待遇情况的;

(二)不按照规定核定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三)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时,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四)泄露参保人员隐私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未为其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保;逾期不参保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地税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参保人员有以下行为的,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他人非法获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供便利;

(二)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或者伪造、变造社会保障卡、处方、病历等资料,非法获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以牟利为目的变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材料等;

(四)其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03: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发布日期:2008-4-3执行日期:2008-5-1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号2008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29日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20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8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
    2023-06-07
    246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及IC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内政办发[2001]3号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自治区医疗保险资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单位代码和IC卡代码为本级所有参保人员逐一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负责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控。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采用IC卡管理。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构成及资金来源详见《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关联法规:第五条自治区本级所有参保人员,均由所在单位负责到自治区医保中心统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第六条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本级统筹范围的,个人帐户资金随同转移;在本级统筹范围内流动的个人帐户只转移关系,不转移资金。第七条参保人员如遇转岗分流、退休等特殊情况,自治区医保中心
    2023-06-07
    266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医保有什么新推崇
    内蒙古医疗保险新政策1.内蒙古进城落户农牧民可参加医疗保险1)进城落户农牧民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进城落户农牧民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照规定参加就业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其他进城落户农牧民可按规定在落户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上述人员已在农村牧区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其在农村牧区参加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自动终止,不得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内蒙古进城落户农牧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中断不超过3个月且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不设等待期,按参保地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2.内蒙古用人单位在职工入职30日内应为其办理医保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
    2023-03-14
    268人看过
  • 2023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法律咨询:2013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内容是怎样的?汉族人和蒙古族人生二胎的条件是一样的吗?《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汉族公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的;(三)国有煤矿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四)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五)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六)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其他少数
    2023-05-05
    198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内从事土木建筑、管线敷设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生产活动的施工安全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实行国家监察,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安全工作实行检查和抽查。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二)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三)审查建设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技术措施;(四)审定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等级;(五)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定额支付、
    2023-04-22
    188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盟市、旗县级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盟市、旗县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和质量奖励制度。鼓励、支持和保护单位及个人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自治区鼓励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申请企业质量体系
    2023-06-14
    258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
    现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要求,现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1996年5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删去第25条、第26条。以下各条相应上移。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1996年11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删去第16条、第17条。以下各条相应上移。《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2023-06-10
    274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低保办理指南
    一、低保审批程序1、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进行调查取证,符合条件的,在社区或企业生活区的公共场所张榜公布,并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2、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报送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张榜公布,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送旗县级民政部门;3、旗县级民政部门对报送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批,认为符合条件的,必须在5天内办结审批手续,并经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张榜公布;4、公布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补助金额,每次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3天。确有异议的,有关部门应逐级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低保申请程序1、由
    2023-04-06
    61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合理划分居住物业管理区域,明确业主管理委员会的设立范围,加快推行物业管理新体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各市、旗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法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配合下,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的并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由各市、旗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配合下,根据居住物业之间的基础配套设施的相关情况和其他实际情况划定。第五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以既便于组建业主管理委员会,对居住区实施统一管理,又利于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为原则。第六条相对完整的居住区或组团应作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对于零散建设的居住物业划分管理区域,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应为3-10万平方米为宜,最低不能低于3万平方米;2.处于一街区的或位置靠近的物业
    2023-06-10
    377人看过
  •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探讨:内蒙古案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统一设定为25年。目前,我区各统筹地区的最低缴费年限不统一,最长的为25年,最短为10年。广东省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规定年限。为保持统筹基金收支平衡,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水平,各统筹地区都对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作了相关规定,一般为20年~30年不等。《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二十五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按照上年度的缴费
    2023-07-03
    358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条例解读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3、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4、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5、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6、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7、住宿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哪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以下几点: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023-07-04
    94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待业保险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制度,保障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持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行待业保险的范围:(一)国有企业的职工;(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三)股份制企业的职工;(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五)实行企业化管理人事业单位的职工;(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的称待业职工:(一)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或单位的职工;(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五)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六)按规定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七)在企业内待业一年以上,企业安置有困难转到社会
    2023-06-09
    85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办法[失效]
    [法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办法[失效][颁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2号[颁布时间]:1998-10-29[执行时间]:1998-10-29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办法[失效]《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10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为保证复议机关正确、及时审理复议案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复议机构是复议机关依法设立,负责有关复议工作的机构。第三条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必须及时受理。第四条对在复议工作中秉公办案,准确、及时完成复议
    2023-04-24
    404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被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装修、设备调试,下同)的发包、承包,建设监理、咨询以及工程实施的管理。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建设监理、咨询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建设管理的机关和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有关部门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市场执法和执法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经培训合格后发给执法证书,凭证依法进行检查。第二章发包管理第六条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第七条
    2023-06-10
    323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48条是什么意思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11
      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热:(一)在新建建筑交付使用后第一个采暖期内的;(二)危害共用设施安全运行或者影响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区别应是什么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20
      ⒈资金的筹集方式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共同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筹集则是以个人(家庭)缴费为主、财政补助为辅。目前,我省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高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 ⒉享受的待遇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补助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享受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个人负担补助。从参保人员享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22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以工亡时间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6个月。(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因工死亡前本人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
    •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条例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01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诊治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患者;(二)核实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就诊患者的真实身份;(三)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患者提供健康教育、政策咨询、诊疗项目问题解答等服务;(四)执行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报销目录和诊疗项目报销目录;(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医疗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六)公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收费项目及价格、报销条件和程序
    • 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一条的基本规定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24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