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催告程序是指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时,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之前以法律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发出通知,督促其自觉履行行政决定,并催告如在一定期限内仍不履行行政决定,将对其采取的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而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程序包含着以下三层意思:首先,启动行政强制执行催告程序的前提是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某项行政决定。只有当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某项行政决定时,行政主体才有行政强制执行的必要,才能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催告。若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之后行政相对人自动履行了行政决定,就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启动行政强制催告程序了。其次,行政强制执行催告必须由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由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主体或者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主体作出催告。再次,行政强制执行催告既是一种行政行为又是一种行政程序。说它是一种行政行为是因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是由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具有行政法上效果的行为{1},一旦行政相对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主体就将对其强制执行。说它是一种行政程序是因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是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必要方法和步骤。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程序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进行界定。
第一,催告程序是行政强制执行的辅助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作为一个整体是由催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执行行政强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若干具体环节所组成的,催告程序就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一个必要环节。但是与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执行行政强制等环节不同,催告程序并不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直接构成环节,不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主要程序,而是一个对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起辅助作用的程序。作为一个辅助程序,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强制有关法律制度中并没有规定催告。之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中规定催告程序,是与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民主参与精神的深化有关的,它标志着我国的行政法治在不断完善。催告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它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完成却并非必不可少。事实上,催告程序本身并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它必须依附于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才能发挥作用。在行政强制法中规定催告程序并不是说催告已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中心内容,我们必须认清催告程序作为辅助程序的价值和地位,不能因为催告程序的设立而冲淡了行政强制执行的其他程序环节。
第二,催告程序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启动程序。行政强制执行作为一个大的程序机制,是由若干个程序环节所构成的。根据程序原理,各个程序环节有先后之分,哪个程序环节在前、哪个程序环节在后必须按次序进行,一旦次序发生错误,整个大的程序将出现混乱、无法进行。正因为如此,确定催告程序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各环节中处于什么样的次序就非常重要。显然,催告程序既不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中间环节,也不是最终环节,它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首要程序,是启动整个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不可或缺的程序。催告程序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中得到了明确体现,草案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应当”一词明确表明,行政强制执行必须首先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催告。经过催告,行政相对人逾期仍然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主体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催告程序是有独立程序价值的程序。从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这一整体角度来看,催告程序是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一个环节,是行政强制执行的辅助程序.但从催告程序本身这一角度来看它事实上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因为催告程序本身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它是行政强制执行中不可免除的程序。催告程序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经催告,如果行政相对人在催告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自动履行了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就不再对其实施强制执行。可见,催告程序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一个自我纠错的合理期限,行政相对人多了一次主动改正的机会。另一方面,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行政主体没有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催告,就构成了程序违法。催告虽然并不直接进行行政强制执行,也不具体影响行政强制执行的标的、方式等内容,但是一旦行政主体在催告程序上出现错误,就会引起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上的错误,造成整个行政强制执行违法。
第四,催告程序是行政行为介入的程序。行政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是行政主体单方面意志的体现,它具有单方面性,催告程序则改变了行政行为单方面性的本质,行政相对人介入到催告这一行政行为当中,表达自己的意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在收到催告通知之后,可以根据催告的内容决定自己所要采取的行动,其既可以在催告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自动履行行政决定,也可以决定不履行行政决定等待行政主体采取下一步的行动,还可以向行政主体进行陈述和申辩,说明其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理由。此外,一些行政法治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还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就催告内容提起行政诉讼,譬如在日本行政相对人就可以对告诫和以代执行令书实施的通知提起撤销诉讼,但不能因此而主张原行政行为的违法性{2}。行政相对人通过上述方式介入催告程序,表达自己的意志,使得催告程序能够对行政相对人权利进行更好的保护,并体现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双方的复合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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