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的相关种类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4 03:30:40 297 人看过

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行政、刑事、民事责任这三种。责任追究包括以下内容:1、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2、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3、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业务工作的;4、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5、其他违纪违规的。

诈骗分为哪几种类型?

诈骗的主要类型主要有:信用证诈骗案;信用卡诈骗案;有价证券诈骗案;集资诈骗案;贷款诈骗案;票据诈骗案;金融凭证诈骗案;保险诈骗案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5日 19: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管制相关文章
  • 有哪几类国家机关有权追究行政责任
    即:(1)权力机关。例如,它可用“撤销”行政机关的抽象行为之手段来追究有关行政机关的责任。(2)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的权限范围是相当广泛的,表现在上级行政机关有权追究下级行政机关或所属部门的行政责任,监督职能机关有权追究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等等,而且适用多种责任形式。(3)司法机关。例如,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的范围内有权通过裁判来追究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
    2023-06-13
    426人看过
  • 相邻关系的种类有哪些
    邻环境关系是指基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发生的一定范围内的相邻关系,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具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相应义务。具体而言,是就环境污染和破坏而言,权利人因行使企业的营业权,利用自己或他人的土地经营或从事开发建设活动而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辐射、噪音、热量、振动、地面下陷等侵害,危害邻人身体健康和财产的,如果超过社会容许限度,则构成权利滥用、环境侵权。扩大传统的相邻关系是以不动产的相互毗邻为前提而存在的,相邻环境关系则不一定是严格的土地的连接,而主要是基于环境的生物性、地理上的整体性、生态的连锁性和环境影响的广泛性而发生的更大范围的相邻。相邻关系比较复杂,较重要的有:1、关于生活、工业、农业用水,特别是高低地、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需水与排水,水利与水害关系。如造成对方损失,应予赔偿;如分享水利,费用应分担。2、关于防止危险和危害。如环境污染,存放及使用易爆、易燃物,近房施工,危险建
    2023-06-08
    326人看过
  • 相邻关系有哪些种类?
    相邻关系产生的原因很多,种类复杂。主要的相邻关系有:(一)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相邻各方对其享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都必须合理利用,不得滥用权利损害相邻他方的利益。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的,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二)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相邻一方因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必须临时或长期通过对方使用的土地的,对方应当允许;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在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有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但是如果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对于相邻双方共同使用的空地、道路、院墙以及其他宅基地上的附属物,相邻一方不得擅自独占或擅自处理。(三)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多方共用一水源时,
    2023-06-10
    119人看过
  • 探究民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可分为:1、根据民事责任的原因,民事责任可分为不履行债务和侵权的民事责任;2、根据民事责任的内容,民事责任可分为履行责任、返还责任和赔偿责任;3、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一方之间的关系,民事责任可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4、根据民事责任的内容,民事责任可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民事责任形式(1)停止侵害。为能够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扩大损害后果,受害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2)消除影响。侵权人承担这项责任,应采取有效方式,说明事情真相,消除其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带来的消极影响。(3)公不赔礼道歉。即应当是以可使公众了解的方式。承认侵权,并向著作权人表示歉意。(4)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2023-07-07
    207人看过
  • 关于高空抛物追究几种责任
    高空抛物涉及以下几种法律责任:一、涉及刑事责任随着高空抛物、坠物伤害事件的频发,不少人提出将此直接入刑,比如定个“高空抛物、坠物”罪什么的,从而有效扼制这种现象的发生,但反对的声音也不少。1、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为人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直接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属于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115条规定第1款规定,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故意高空抛物,旨在伤害某人,或者杀害特定人员,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应当直接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3、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不是人为故
    2023-02-21
    351人看过
  • 劳动合同法39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一、具体内容《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理解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但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除外(该《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142条第2款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2、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当时指1979年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3、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
    2023-06-19
    319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管制
    词条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管制
    相关咨询
    • 资敌罪有哪些种类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14
      资敌罪既遂会被追究的刑事责任有: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资敌罪是指行为人故意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 恶意诉讼怎么追究责任,有哪些相关的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14
      恶意诉讼,追究责任如下: 1、恶意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 法院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6-19
      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是两个不同概念,刑事责任包含犯罪和刑罚两个问题,而刑事处罚主要指刑罚。免予刑事处罚,只是免除对被告人刑罚而没有免除对被告人的犯罪认定。所以,从这个角度说仅免于刑事处罚仍是在追究刑事责任。免予刑事处罚的前提是必须确认被告人构成犯罪,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免予刑事处罚虽不具有刑罚的性质和作用,但却是刑罚的必要补充,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地位。 比如,我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
    • 不追究刑事责任及与其相关的情形有哪些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11
      刑法第17条、18条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⑴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的;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以外的罪行的;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候犯罪的。2.《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
    • 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11
      只要年满十六周岁,就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十四周岁以下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一概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一般的罪,未满十六周岁就不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八大罪是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八大重罪”具体是指: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爆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