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侵吞职工保险金,被判返还不当得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7:32:30 298 人看过

张先生和段女士为王先生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王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后,张先生和段女士作为受益人占有了保险理赔。一无所获的王先生向法院起诉保险业务员马女士,要求赔偿保险金。经法院判决支付王先生的保险金后,马女士将两名用人单位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并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两被告返还15万元保险金。日前,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退还原告保险金15万元。原告马女士起诉:“我是一家人寿保险公司的推销员。被告张先生是北京一家运输公司的老板。他曾经委托我为他的员工王先生提供999意外伤害急救保险和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受益人是法定的。他还提供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和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2006年2月,王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右腿截肢。2007年4月17日,他委托我到保险公司代为申请赔偿。保险赔偿总额为15万元。我收到上述15万元后,两被告以保险费由他们的运输集团支付为由向我提出保险索赔。由于我对两名被告缺乏法律知识和信任,我在2007年先后4次向段女士支付了保险理赔金,并出具了收据。但之后,两被告拒绝将15万元的保险索赔交给王先生。之后,王先生将我起诉到法院,法院决定退还王先生的保险费15万元。因为第二被告的行为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要求第二被告退还15万元保险费。”

第二被告辩称:“因为原告向我们承诺,如果为职工签订了集体保险合同,保险费将在事故发生后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没有原告的承诺,王先生将不被保险,所以他不同意退还保险费。”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中,明确规定伤残保险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如因事故造成截肢,员工王先生有权获得保险公司根据保单支付的相应赔偿。原告马女士不应交付委托给被告段女士的保险金,第二被告也不应将保险金当作自己的。由于张先生所在的运输集团为个体企业,由其家族共同经营,故判决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15万元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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