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航空口岸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1:26:37 274 人看过

第一条为促进各有关单位协作配合,保持航空口岸安全、畅通,提高航空口岸综合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武汉市口岸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航空口岸,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旅客、货物和飞机出入国境的机场。

第三条市口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办)负责航空口岸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边防、海关、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等口岸检查、检验单位(以下简称联检单位)应指派人员组成联检组,代表国家对出入境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货物和飞机及机上供应品等进行检查、检验、检设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航空口岸的发展规划和配套设施建设方案,由市口岸办编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在联检厅内,划给联检单位的场地、水、电和通讯设施,由机场经营单位无偿提供。

第七条包括联检厅、隔离区、停机坪在内的航空口岸联检区(以下简称联检区)是联检单位对出入境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货物、飞机及机上供应品等实施联检和监督管理的场所。凡因工作需要进入联检区的人员(包括联检人员和驻机场各单位工作人员),都必须佩戴联检区通行证;是联检人员的,还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标志。

第八条联检厅的总体布局、联检流程及各种指示牌、广告牌、宣传栏等的设置,由市口岸办商各有关单位统一规划,并监督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动或增减。

第九条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需进入联检区内从事商品销售、饮食服务以及广告等经营活动,应征得市口岸办和机场管理部门同意,并遵守有关航空口岸管理的规定;在隔离区从事商品销售、饮食服务等经营活动,还应经海关批准。非保税品不得进入隔离区。

第十条增开定期或不定期国际或地区性航线包机,应事前报请市口岸办审核和商有关联检单位同意,并转报上级口岸部门批准;因故取消航班或增开加班包机,应报经市口岸办同意,并报上级口岸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民航运输企业应按规定提前向航空口岸各有关单位通报入出境飞机的计划和动态,通报内容包括航空公司代号、航班号、机型、机号、飞行任务、始发站、目的站、抵离机场时刻、装载旅客和货物的数量以及在飞行过程发生或发现的异常情况等有关情况;遇有国际备降飞机或航班变更时间,应及时通报。

第十二条国际或地区性航班班机机组服务人员应在每次入境前,向旅客播放由我国民航及有关单位提供的音像制品,宣传我国卫生检疫、海关、边防、动植物检疫等有关规定,并协助旅客在飞机上填妥健康申明卡、入境登记卡和海关申报单。

第十三条联检单位工作人员应在入境飞机到达前20分钟或出境飞机起飞前90分钟到达工作岗位,在每天末班出境飞机起飞15分钟后或入境旅客全部办完手续15分钟后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飞机入境后,联检单位应各派1至2人登机,在飞机客舱门收取机组人员递交的有关单证,并经核查无误,方可准许旅客和机组人员下机。

在旅客下机后,还应对飞机客、货舱进行查验。在联检人员对境飞机进行入境联检前和出境联检后以及正在进行联检时,其他人员不得登机。

第十五条出境旅客应在飞机起飞前90分钟到达机场,办理乘机联检手续,飞机起飞前30分钟,联检单位停止办理第一道乘机联检手续;在办理乘机联检手续中发生有碍飞机正点起飞情况时,联检单位应及时通知国际值机室或签派室,同时相互配合,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联检人员应在出境飞机装载旅客和货物前查验机舱,客舱应在公布的航班起飞时间前30分钟查验完毕,货舱应在飞机到位后查验。

出境飞机机舱经联检人员查验后,除本机旅客和机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登机;情况特殊,必须登机的,应经联检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旅客办完乘机联检手续进入隔离区后,航班起飞时间延误,需要提供膳食时,边防、海关等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航班取消,改日飞行时,应重新办理乘机联检手续。

第十八条享受海关免验和安全免检待遇的宾客,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手续;其他确需提供礼遇的宾客,由接待单位在宾客抵离航空口岸前2天,持有关证明和批准文件与市口岸办联系,经市口岸办商得有关部门同意后,组织联检单位实施。

第十九条出境飞机因故必须返航时,经边防单位和海关对返航飞机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条入出境飞机装卸货物和行李物品,由海关负责监督管理;装卸完毕,民航运输企业或入出境飞机机组负责人应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

第二十一条海关在检查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货物时,发现有不能自行处理的,应及时通知有关联检单位。

第二十二条海关对按规定应进行卫生检疫的进出口物品和进口食品应凭卫生检疫单位出具的检疫证书,给予放行。

第二十三条入境飞机上的垃圾,应在联检人员登机查验后,由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单位监督,机场有关部门用其设置的专用垃圾处理设施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联检区和出入境飞机上拣拾的物品,在航空口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海关手续的物品,以及无人认领的物品,应由海关会同民航运输企业查点登记,存入由海关监督管理的专库。其中的应税物品和禁止、限制出入境物品,应在海关监督管理下办理手续后处理;武器、弹药、管制刀具及刑具,应及时交边防单位处理;动物、植物及其产品,应及时交动植物检疫单位处理;超过3个月无人认领的其他物品,由海关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联检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机场公安部门负责。

联检区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工作,由机场候机楼管理部门负责,联检单位使用的检查检验设施和办公用房的清洁卫生工作,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由市口岸办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口岸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3日 17: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管制相关文章
  •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保障飞行安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为工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和国家建设服务的作业飞行,以及从事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海洋及环境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及游览等项飞行活动(以下统称通用航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紧急情况下的救援飞行活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通用航空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归口管理。第四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或个人,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申请审批手续:(一)从事或经营省际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由民航局审查、批准,发给通用航空许可证;(二)从事或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由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发给通用航空许可证,报民航局备案。前款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之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第五
    2023-06-08
    436人看过
  • 武汉市商业企业专利商品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标题】武汉市商业企业专利商品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商品经营者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和保障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商业企业专利商品经营管理(以下简称“专利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规章,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和杜绝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以及侵犯他人专利等违反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发行,保护自身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社会经济效益服务。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外观、外包装、产品说明书或商品广告内容等涉及有专利号、专利申请号、专利标志或其他专利用语的商品的商业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定。其他
    2023-04-23
    140人看过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武汉市人民政府2001年2月22日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顺利进行,逐步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政府规定的减免政策,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商品住房。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按与商品房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确定。年度建设规模,控制在上年度全市住宅建设竣工总规模的15%以内。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本市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具体布局,由市城市规划、土地部门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的通知》(武政[199
    2023-06-10
    172人看过
  • 新规定:武汉市电瓶车管理
    武汉电动车2020年新规为新增19条非机动车通行秩序示范道路。非机动车道路交通标志设计理念以科学、合理为宗旨。避免非机动车逆行、走机动车道、翻越护栏、不佩戴安全防护等行为出现。2021年1月至2月将进行电动车的集中管理,采取严格处罚措施,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2021年3月,相关部门会研究建立长效机制,逐步扩大严管示范范围。武汉电瓶车上牌新规求答案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未经登记上牌或者虽领有外地牌证但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是纳入本市信息服务目录的产品。法律依据:《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一)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更改非机动车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行为;(二)加装、改装车
    2023-07-01
    201人看过
  • 武汉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市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社会保障(个人)卡安全要求以及《湖北省社会保障卡系统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是指由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符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标准,获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支持的多功能接触式智能卡,是持卡人在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业务,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时的电子凭证。第三条社保卡的制作、应用以及专用读卡设备,必须遵循国家及省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和规范。第四条社保卡的制发对象为依法参加本市市级统筹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第五条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保卡的管理工作,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具体承担
    2023-05-29
    129人看过
  • 广州市客运口岸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客运口岸的管理,保证口岸安全畅通,提高口岸综合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航空、铁路、港口的客运口岸。第三条广州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是本市客运口岸工作的管理机关,负责管理和协调处理各客运口岸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第四条口岸管理区(以下简称管理区)是旅客、行李物品及交通工具办理出入境手续的场所。各口岸管理区范围的具体划分,由市口岸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省口岸办公室审批。管理区内分隔离区、监护区。隔离区的范围是:进出境的月台、码头、入境候检厅、出境候船厅,旅客、行李物品检查场,免税商店,检查检验单位现场工作、办公场地,应急通道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办理进出境手续的通道和场所等。监护区的范围:出境候检厅、入境旅客的银行兑换厅以及有关通道。第五条新口岸管理区的规划、建设,现有口岸管理区的改造、新增建设
    2023-06-08
    119人看过
  • 民用航空运输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航空权益,保证航空运输安全,促进民用航空运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从事运送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中国和外国民用航空器的不定期飞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定期飞行,是指不属于定期航班的民用航空运输飞行。第四条从事不定期飞行,必须向中国民用航空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飞行。申请和批准程序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第五条从事不定期飞行,必须遵守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的运输规则,并不得影响定期航班的正常经营。第六条从事不定期飞行的空勤人员和航空器,必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具备机组人员执照、航空器登记证、航空器适航证和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携带的其他证件和文件。第七条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经营飞入或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运输业务的不定期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该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中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外
    2023-06-08
    499人看过
  • 武汉市城市建筑色彩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塑造统一和谐、丰富有序的城市建筑色彩形象,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武汉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附属设施(含建筑墙体、门窗、入口、屋顶以及附属建筑等部位)的色彩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主管全市建筑色彩的规划管理工作,各规划分局按照规定权限承办建筑项目色彩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建设项目建筑外立面基色调、辅助色调和点缀色调应按照《武汉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规定,根据建筑所处的城市色彩控制管理区、建筑主导功能、建筑体量、形式和材料的不同以及本市地理特点和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并与周边建筑以及城市环境色彩相协调。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建筑色彩应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管理:(一)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或分局根据《武汉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
    2023-06-10
    308人看过
  • 北海市石头埠、侨港边地贸口岸、码头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1996]2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石头埠港及侨港两个边地贸码头的管理,充分发挥港口批量过货功能,搞好我市的边境贸易,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一、在铁山港区石头埠边地贸口岸和侨港镇边贸码头分别设立边贸联检管理办公室。组成人员分别从市边贸办与口岸各联检部门抽派。办公室主任由市边贸办派员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分别由海关和港监各派员担任。边贸联检管理办公室所需经费在收取的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费中列支。二、以上两个边地贸口岸(码头)由北海市边贸总公司和合浦边贸总公司(以外经贸部核准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名录为准)负责办理代理边贸进出口业务及报关手续。三、边贸进出口货物在进口或出口之前先由市边贸办统一审批,确认为边贸货物后,由市边贸办出具边贸货物确认书,凭市边贸办出具的边贸货物确认书和税费保证金收据,由代理公司向海关报关。否则,海关不予受理。四、各边贸经营单位在接到市边贸办的确认书后,在向海关报关前,即要交
    2023-06-08
    163人看过
  •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权第三章编制第四章录用和技术等级第五章训练第六章勤务派遣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加强航空安全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航空安全员是指在民用航空器中执行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空勤人员。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工作。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航空安全员实行统一管理。民航总局公安局对民航系统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领导。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对本辖区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指导。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负责本企业航空安全员队伍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民航总局公安局可以根据情况聘任航空安全员为航空安全技术监察代表,对航空安全员的训练和值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第二章职权第六条航空安全员的任务是维护飞
    2023-06-08
    124人看过
  • 国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法规名称]:国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失效][颁布机构]:民航局[颁布文号]:[颁布时间]:1987-12-11[执行时间]:1987-12-11第一条为了方便旅客购买航空运输客票和托运人托运货物,维护航空运输安全和航空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公众利益,促进航空运输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经营国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销售代理人”)以及有关的航空运输企业,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销售代理人必须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经中国民用航空局地区管理局审查批准,领取经营许可证,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能经营销售代理业务。第四条销售代理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二)有两名(含)以上、熟悉航空运输业务并经所代理的航空运输企业审查和考试合格的业务人员;(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通信设备;(四)有资金证明。
    2023-06-08
    424人看过
  • 武汉市基本建设拨款管理暂行办法
    各区县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司关于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的操作规程》(财基便字[1995]55号)和《湖北省基本建设拨款管理试行办法》(鄂财基发[1996]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武汉市基本建设拨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武汉市财政局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一日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司关于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的操作规程》(财基便字[1995]55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基本建设拨款管理试行办法》(鄂财基发[1996]14号)和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市分行《转发关于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的通知》(武财办[1995]292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基本建设拨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基建投资项目中的财政性资金的拨款管理(不包括经营性资金管理),包括财政预算内安排
    2023-04-22
    196人看过
  • 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以及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颁发的有关成果管理、奖励方面的其他规定,加强我部科技成果管理,促进航空科学技术进步,加速航空工业和国民经济建设,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包括:自然科技、发明、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以及《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所规定的科技成果。第三条科技成果按国家(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部、基层(厂、所、院校)三级管理。第四条部科技局成果专利管理处统一组织全部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并设立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设在三○一所),在部科技局业务领导下负责全部科技成果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基层单位均应在技术部门设专职或兼职机构和主管科技成果的专门人员,统一负责归口管理本单位的
    2023-06-08
    258人看过
  • 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原文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的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及申领居住证。住院就医和在旅馆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人员的居住登记,以及流浪、乞讨等居无定所人员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新技术开发区作为人才引进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按照《武汉市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执行。第四条《武汉市居住证是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居住和享有居住地公共服务的合法凭证。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
    2023-05-09
    138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管制
    词条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管制
    相关咨询
    • 武汉户口怎样落户武汉户口管理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04
      在租或借住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户落户 需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书:房屋所有人(申请人父母、配偶、子女)同意申请人落户在此房屋地址上的同意书并签字确认。 以下两项之一: (1)房屋租赁协议。 (2)房屋书面借住证明(房主手写签名)。
    • 武汉市户口管理资料有哪些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11
      (1)不动产权证;(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3)合法有效购房合同,全额发票和不动产登记证明;(4)农村自建房屋所有权证,包括不动产登记证明、农村土地确权证明;(5)还建房屋的所有权证,包括还建补偿协议,选房登记表,并经社区民警核查签署意见(在《申请户口登记表》中加签审核意见);(6)福利房所有权证明:单位(部队)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访问所有权证明,武汉市户口管理房管所签发的‘武汉市公有住
    • 国家航空局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如何执行?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09
      承运人应当合理安排运力和调配机组,减少因自身原因导致航班延误。
    • 武汉市户口管理如何落户问题?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01
      (1)不动产权证;(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3)合法有效购房合同,全额发票和不动产登记证明;(4)农村自建房屋所有权证,包括不动产登记证明、农村土地确权证明;(5)还建房屋的所有权证,包括还建补偿协议,选房登记表,并经社区民警核查签署意见(在《申请户口登记表》中加签审核意见);(6)福利房所有权证明:单位(部队)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访问所有权证明,武汉市户口管理房管所签发的‘武汉市公有住
    • 武汉市口区判盗窃管辖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2-13
      因盗窃被武汉市硚口分局拘留,一般来说会在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刑,刑诉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然也不排除移送管辖。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