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取土属于矿产资源的,涉嫌非法采矿。具体立案标准如下: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5万至超过十万元的,应当立案追诉。
河堤非法取土如何治安处罚
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违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理分为几个层次:
(一)对土地的处理:对非法占用的土地要责令退还。
(二)对已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没收,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予以拆除。
(三)对非法占用土地主体的处理:对非法占用土地的主体,可以并处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同时,如果非法占用土地的主体是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还要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
企业征收土地时国家有什么法律法规规定吗
337人看过
-
我国国家有什么法律规定砍头息国家规定
220人看过
-
国家法律规定什么叫传销
84人看过
-
以什么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208人看过
-
了解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相关法律法规
330人看过
-
法律规定偷盗国家稀土怎样判?
451人看过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
国家法律规定农民承包土地有什么法律规定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09《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区为两类,即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其中,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承包方,按照统一安排进行的人人有份的承包,属于家庭承包;以其他多种方式进行的承包,属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将农村土地承包区为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的承包,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继承也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以户
-
国家关于非法集资有什么法律规定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282015年10月19日,国务院以国发〔2015〕59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分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总体要求;落实责任,强化机制;以防为主,及时化解;依法打击,稳妥处置;广泛宣传,加强教育;完善法规,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疏堵并举;夯实基础,强化保障9部分22条。主要目标是: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得到遏制,存量风险及时化解,增
-
国家法律规定请病假国家规定是什么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11请病假国家的规定是一样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
为境外窃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情报罪什么是非法获得国家湖北在线咨询 2021-10-19只要行为者实施盗窃、探索、收购,非法提供四个具体行为之一,就会成为犯罪。如果行为人在实施上述行为时被抓获,实际未能最终获得国家秘密或信息,或未能完成非法提供的行为,则构成未遂。
-
xxx国家法律有什么规定我国法律有何规定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05海事律师业务手册》上海市律师协会海事海商法律研究委员会的前身是上海市律师协会海事海商业务研究会,成立于1997年年初,是上海市律师协会最早成立的业务研究会之一。1999年,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的统一要求,更名为上海市律师协会海事海商法律研究委员会,至今已有10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