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往往会以款项性质系投资款为由进行抗辩,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借款和投资的性质又存在较大差异,借款的收益是确定的,并且期限届满时应当返还本金。相对于投资而言,借款的风险较小。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当事人签订投资与借贷性质模糊不清的协议,此类协议,虽名为投资合作协议,但往往约定固定收益,一方不承担投资经营的风险,即“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协议。当事人之间达成入股协议,但一方出资后,并未参与到实际经营管理当中,也未承担公司经营的风险,不具备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律师补充:
“投资”并非规范的法律用语。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投资实际的法律性质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投资意味着投资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即投资回报、亏损金额不确定,回报时间也不固定。而借贷的特点在于,不管借款人使用出借人出借款项是否有收益以及收益大小,借款人均应按约定到期还本付息。出借人的利息回报是确定且固定的,亏损则无需与借款人共同承担。
投资有风险,被投资者同样也要谨慎。公司成立之初,不论是资金链还是经营模式等方面,往往都会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考虑到投资和借款的性质可以相互转化,为避免陷入被动地位,收款人应当及时签署书面协议,以便固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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