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25:52 296 人看过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为了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海洋石油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油公司下列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导管架、平台组块等海上结构物建造用地。

2.码头用地。

3.输油气管线用地。

4.通讯天线用地。

5.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用地。

二、除第一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中油公司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2日 21: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税务管理相关文章
  •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海洋石油船舶公司诉青岛大洋船舶货物运
    青岛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青海法烟海事初字第36号原告:中国**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海洋石油船舶公司。住所地:山东东营桩西海港。负责人:姜*敏,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晖,中国**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海洋石油船舶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宋*军,中国**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海洋石油船舶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大洋船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会昌路4号。法定代表人:闫*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大洋船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陆*新,**大洋船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经理。原告中国**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海洋石油船舶公司诉被告**大洋船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船舶触碰门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晖、宋*军,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1年5月15日,被告所属的“航海8号”轮在
    2023-06-12
    226人看过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用于连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粤国税函[2008]242号茂名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连续用于生产的石脑油是否缴纳消费税的请示》(茂国税发〔2008〕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精神,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在计算炼油分部供化工分部用于生产乙烯的应税石脑油的数量时,可扣减由化工分部返供炼油分部用于连续生产汽油、柴油等应税消费品的石脑油数量后计算缴纳消费税。二、从2008年1月1日起,有关石脑油征免消费税问题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执行。此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2023-06-07
    440人看过
  • 开采海洋石油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投资企业,如果拥有两个合同区,其中一个合同区由中止作业等原因而发生的亏损,可以从另一个合同区的收入中弥补,并按企业所拥有的两个合同区汇总计算应纳税的所得额。第二、为鼓励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对石油作业进口的下列货物免征流转税:(1)直接用于勘探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2)直接用于开发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3)为在国内制造供海洋开采石油作业(包括勘探、钻井、固井、测井、录井、采油、修井等)用的机器设备,需要进口的零部件和材料;(4)外国合同者为开采海洋石油而暂时进口并保证复出口的机器和其他工程器材。第三、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原油收入,在征收流转税时,不征收地方附加税。第四、外国企业在一个合同区所发生的合理物探费用,可以不分形成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都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本合同区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分期摊销,摊销期限可以不少于
    2023-06-07
    472人看过
  • 关于对为海洋石油开发服务的中外合资企业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4]80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一、受雇于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并由其支付报酬的中国籍雇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546号)文件,委托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或其指定的外事服务机构负责代征税款,并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二、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或其指定的外事服务机构受托负责对上述人员代征个人所得税时,要与原负责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区别开,即:区分两类纳税人扣缴税款的情况,进行分别缴库、分别统计计算并分别进行明细申报。三、各国驻华新闻机构应持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证复印件以及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涉外税务分局)办理
    2023-06-06
    410人看过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柴油质量标准认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沪国税流[2007]62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柴油质量标准认定消费税征收范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七年八月八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柴油质量标准认定消费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柴油消费税质量标准认定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7〕56号)收悉,批复如下:倾点和凝点虽然是衡量柴油性质的同一类指标,并且在数值上比较接近,但属于两个不同的指标。将“凝点”等同于“倾点”来确定消费税征税范围,在税法上缺乏依据,并且会引起征税范围的变化。“倾点”指标既然有国家规定的检测标准(GB/T3535),必然可以通过检测取得。柴油的征收范围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确定。国
    2023-06-07
    87人看过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8-02-16生效日期:1998-02-16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沪地税一[1998]8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1号《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一、邮电部门公用电话话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以每部话机用户通话实际通话量所计算的收入为准,不得扣除支付给代办点的代办费金额后作为计税依据。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邮电部门设置的公用电话代办点取得的代办费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中对属街道里委托代办点取得的代办费收入,暂缓征收营业税。三、对未经邮电部门同意,本市私人、小卖店及其它单位利用私人或单位电话,从事公用电话业务取得的话费收入,应全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申报不实的,可由主管税务分局核定征收。四、根据沪地税一(1996)
    2023-05-05
    336人看过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
    发布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闽国税办发[2002]10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成品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反馈省局。附件: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4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现发布《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庆附件: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加油站,一律
    2023-05-03
    466人看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税[2010]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二、从2009年1月1日到本通知下发前,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2023-06-07
    148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税务局,成都、南京市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为做好此项工作,经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商定:(一)为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土地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密切合作。(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88〕国土籍定100号文件要求,加快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及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的步伐,及早向税务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三)各级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应根据《条例》规定的精神,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测量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组织测量的,以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
    2023-04-22
    350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关的交税标准
    海关的交税标准如下: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后,纳税义务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出书面说明,海关应当向纳税义务人作出书面说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纳税问题的通知[法规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纳税问题的通知[颁布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文号]:[94]财税字第006号[颁布时间]:1994-4-7[执行时间]:1994-4-7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精神,从1994年1月1日起,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考虑到民航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同意1994-1995年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暂免缴所得税。《中华
    2023-07-29
    193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下发后,一些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反映,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属于地税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因此,国税局受地税局委托,为地税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时,应当使用地税局的征收票据。为有利于国地税密切协作,加强税源管理,经研究,现将国税局代地税局征收税款的票据使用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国税局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当使用地税局征收票据;如经当地国、地税局协商一致,也可以使用国税局票据。使用地税局征收票据的,由主管地税局负责有关收入对账、会计核算和汇总上报工作,主管国税局应当建立代征税款备查账,逐笔、序时、分项
    2023-06-10
    325人看过
  • 关于对合作勘探开发和生产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合同前费用列支问题的规定
    现对从事合作勘探开发和生产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以下简称外国公司)签订合同前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以下简称合同前费用)的处理问题,规定如下:一、外国公司在中国海洋石油第一轮招标中,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订的合作勘探开发和生产海洋石油合同所发生的合同前费用,可以视同勘探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该公司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上述合同前费用包括:(一)为执行一九七九年与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签订的物探协议所发生的费用;(二)对物探资料进行处理、解释所发生的费用;(三)为签订合作勘探开发和生产海洋石油合同所发生的费用。外国公司发生的上述合同前费用,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或文件,经过审查确属与该公司在华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可准予列支。二、外国公司在中国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第二轮招标中,签订合同前所发生的
    2023-06-09
    423人看过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IC卡售油业务有关税务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苏国税函[2003]363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你公司《关于加油IC卡业务有关税务问题的请示》(石化股份苏财[2003]645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请示》中所述方案(一),并就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一、你公司及其所属的各省辖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省、市公司)设立的加油IC卡省、市售卡中心,分别为省、市公司的内部核算单位,不得单独办理税务登记,也不得单独领购发票。二、省、市公司应建立IC卡用户档案,并区分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户和普通发票用户。凡申请购卡人能够提供与其单位或个人名称相对应的、盖有增值税
    2023-06-07
    224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2000]1134号为了加强对石油产品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5月28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通知规定,“凡属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石脑油和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不征收消费税;未纳入总局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总局核发计划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费税”。由于总局每年度核发的石脑油和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与当年企业实际生产、供应数量有一定差异,因此,该计划每年也应进行相应地调整。现将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见附件1、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严格照此执行。对各地因按以前计划执行征收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鉴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
    2023-06-07
    54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税务管理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开展的一项有目的的活动。 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款征收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管理... 更多>

    #税务管理
    相关咨询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的作用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2-07
      1.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开征车船税,能够将分散在车船人手中的部分资金集中起来,增加地方财源,增加地方财政政府的财政收入。 2.有利于车船的管理与合理配置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拥有车船的数量急剧增加,开征车船税后,购置、使用车船越多,应缴纳的车船税越多,促使纳税人加强对自己拥有的车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车船。 3.有利于调节财富差异在国外,车船税属于对不动产的征税范围,这类税收除了筹集地
    • 土地使用税是否属于地税局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3-19
      1、土地使用税属于地税局,由地税局征收。 2、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 国家税务总局澄清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问题?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08
      005年规定的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至12个月确定适用税率的计税方法,已经将年终加薪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一种形式来计算纳税,所以,此次取消原“双薪制”计税方法,只是对过去的老政策进行清理,个人取得年终加薪仍应按2005年出台的分摊计税方法计算纳税,并没有改变个人的税收负担。近来有一些高收入企业把年终加薪(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别分摊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2005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规定。此次
    • 中国税务总局关于拍卖抵税财物的规定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28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 国家税务总局如何规定契税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10
      1.关于契税交税比例,《契税条例》是这样规定的:“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契税计算方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