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4:05:13 149 人看过

行政诉讼证人出庭难已经严重干扰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保障证人出庭作证,不仅要从法律制度上加以完善,同时要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官和行政机关的职业素养也是极为重要的因此,作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民主法治宣传的力度

人民是国家正常运行的设计师和检测者,因此管理国家事务的各行政机关只不过是人民的代行者,而人民才是真正的主人。人民有权监督和检查国家机关是否正确行使自己的职责。因此,要加大民主法治在人民心中的地位,人民行使主人的权利之一就是通过诉讼来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只有加强人民的法治观念,才能提高人民的出庭意识。

(二)建立对出庭证人的补偿和奖励机制

如果出庭作证是义务,那么给证人经济上适当的补偿和奖励也不为过,没有权利何来义务。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标准范围及其具体的实施方法,均应由法律直接予以明确的规定为了防止证人出庭补偿无法落到实处,则可采取谁申请,谁预先垫付,而后由败诉方承担。这样可以有效地提高证人出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必要时还可以奖励行政诉讼中表现积极的证人,这样有利于法院及时准确地获取相关的证据,公正有效地审结案件。

(三)对证人无故拒绝出庭作证制裁的立法必要性

我国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制裁,在三大诉讼中几乎无所涉及,特别是行政诉讼。不妨参照其他国家的民事诉讼中的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任何一个具有证人资格的人都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拒绝出庭作证,他将被指控犯有藐视法庭罪。如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本规则第45条发出并送达传唤令状,促使证人在主事官面前作证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证人不出庭或不提供证言,则将被处以藐视法庭罪,并且服从本规则第37条和第45条规定的诸种后果制裁及救济方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大多也采取强制证人出庭的立法规定。如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207条规定:对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如有必要听取其证言,得以传票传唤到庭,费用由其自负,对不出庭作证的人以及无合理理由拒绝宣誓的人,得处以100法郎以上1万法郎以下的罚款;能证明自己在确定的期日不能出庭作证的人,得免采罚款与免付传唤费用。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制裁未做规定,行政证据规定免除出庭作证的情形过于随意性,使得证人得以依照合理借口拒绝出庭作证因此须完善对证人拒绝出庭制裁的立法规定,借鉴外国的相关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以后的行政诉讼的立法中可以指定训诫、拘传、罚款、拘留,甚至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规定这样才能有效地提高证人出庭率。

(四)加大对证人的保护力度

由于一直对证人的保护措施不明确,范围过于狭窄,保护期限的有限性和滞后性,使证人不敢,也不愿出庭。参照国外的立法经验,不少国家还专门制定了证人保护法。例如,美国在1970年制定了有组织犯罪控制法,其中规定了证人保护计划;1982年通过了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又于1995年颁布了被害人与证人援助手则。加拿大于1996年通过了证人保护项目法,德国于1998年制定了证人保护法。在英国,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也是刑事诉讼中的一条非常严格的原则。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对证人出庭作证就没有更多和更详细的规定了。因此,制定一项专门保护证人的法律是极为迫切的,同时可以有效地促使证人出庭作证立法中应明确保护措施与职责,扩大证人的保护范围,延长保护期限,提前做好保护措施这些都是证人出庭的有力保障。

(五)明确法院对证人的保护职责

在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方面,人民法院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落实保护证人权益的各项措施,切实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在以后的立法中,具体规定主审法官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可以将应当通知而不通知者规定为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情形。

总之,行政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涉及方方面面,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历程希望随着民主法治意识的提高,证人保护措施的相关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相信不久的将来,行政诉讼证人出庭现状也会得到根本的改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2: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组织犯罪相关文章
  • 完善鉴定人出庭例外的法律制度
    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是法律的规定,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符合法定的条件,鉴定人可以不出庭。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专家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庭例外应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诉讼双方及法官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的;(2)经过庭审质证,诉讼双方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但鉴定文书存在标点、错别字或语言不规范等方面的瑕疵;(3)鉴定人年迈体弱、患有重病或行动极不方便且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恢复的;(4)鉴定人已经死亡、失踪或者居所不明的;(5)因路途遥远且交通不便无法出庭或无法于审判前到庭的;(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7)鉴定意·见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不起直接作用的;(8)人民法院已决定依法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委托,或者原初次鉴定的鉴定意见已被新的鉴定意见所替代
    2023-06-06
    163人看过
  • 论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完善——以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为视角
    「摘要」证据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制度,是诉讼营运之基石。近十年来,行政诉讼证据在我国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但对于行政复议证据,如何进行质证、认定等问题法律均无规定,而且证据法学理论研究少有涉及,如何从理论和制度层面上来规范复议证据,以构建复议证据制度的最佳模式更具价值。「关键词」行政诉讼证据行政复议证据缺陷完善证据在法学界被视为诉讼的脊梁,是构筑诉讼大厦最为可靠的基石。本文所要讨论的行政复议证据是指在行政复议中可以用来证明行政案件事实的材料。本文讨论的前提是承认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司法化的制度,至少是一种准司法性行为。①《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证据制度,是对原《行政复议条例》的重大创新,但是目前我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处于非常滞后的状态,仅有少数的几个条款散见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相关的法律规定中。由于行政复议法对复议过程中如何进行质证、确认证据等问题没有规定,作为“准法官”的复议办案人员在
    2023-06-13
    262人看过
  • 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制度应该如何完善
    一、将确认判决的四种形式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条款中。因为“行政处分之有效或者无效,固然与行政处分之合法或违法有相当关系,但行政处分合法者,未必既为有效,而行政处分违法亦未必既为无效”所以应将确认合法与确认有效判决、确认违法与确认无效判决相互区分,不混同在一起,使适用条文规范、确定,避免引起对确认合法与确认无效、确认违法与确认无效之间概念的混淆。同时将《解释》第58条规定的确认违法判决与《解释》第57条第2款规定的确认违法判决几种情形合并于同一条款中,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并不构成确认违法判决的例外,无需以单独条文的形式予以规定。至于相应的救济条款也应统一规定于确认违法判决的条款中。二、规范确认判决的适用范围。(一)确认合法判决。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合法的行政事实行为,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与行
    2023-03-26
    397人看过
  • 行政拘留-完善制度的建议
    (一)强调参与原则,赋予听证权利程序正当性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之一。程序的正当过程的最低标准是:公民的权利义务将因为决定而受到影响时,在决定之前他必须有行使陈述权和知情权的机会。行政拘留的程序应该作出一定的完善。由于当事人只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而没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因而使得行政拘留程序的正当性质大打折扣。听证制度的本质在于给了相对人自卫权利,以抵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强化司法审查原则行政拘留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人可以针对改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这种审查行为只是事后审查,无法最大程度地补救相对人的权利。鉴于人身自由权的特殊性,不妨引入事前监督制度,即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后,应由司法官员决定是否允许实施拘留。这样做的好处,一方面是制约了公安机关的权力,另一方面维护了相对人的权利,还能强化司法权。当然
    2023-06-06
    173人看过
  • 诉讼离婚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诉讼离婚制度的完善建议(一)增加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情形。(二)放宽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权利主体的限制。(三)规定可追究第三者的民事责任。(四)建立对受害方举证难的救济措施。(五)完善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与民法典的规定相一致。二、诉讼离婚有离婚冷静期吗诉讼离婚有离婚冷静期。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三、诉讼离婚在什么情况下不能离婚(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很多女性在此期间,往往是没有工作或主动辞去工作的,如果男方这时提出离婚,一方面肯定会给女性带来较大的精神打击,影响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发育,同时也会让女方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这会加大女性的压力。因此,法律做如上
    2023-05-06
    387人看过
  •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目录一、引论1二、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1(一)听证范围的界定不明确1(二)行政听证的主体存在的问题1(三)听证具体适用中存在的问题2(四)行政处罚听证证据存在的问题3三、造成行政处罚听证制度问题的原因3(一)传统观念和行政人员自身观念的束缚3(二)行政机关案件调查人员业务素质低3(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各项配套制度不健全4(四)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听证权利意识淡薄4四、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完善4(一)完善有关法律法规4(二)加强学习,提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素质5(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5(四)建立和完善各项听证配套制度5(五)加强对听证制度本身的研究6(六)营造一种适合中国本土法律资源的法律文化氛围6[内容摘要]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但是,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此项法律自实施至今,在适用案件范围、听证主体、
    2023-04-24
    161人看过
  • 试论完善共同诉讼制度
    共同诉讼很早就出现了,现代各国的民事诉讼法也都有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这一现象本身就表明了共同诉讼是解决纠纷、实现权利不可或缺的一种有效形式。不同国家间诉讼形式上的相似性,也说明了诉讼规律的共同性和诉讼技术的相通性。因此,在考虑完善我国的共同诉讼制度时,比较借鉴国外的某些合理做法,应该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将共同诉讼分成两种,即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便对必要共同诉讼在立法及理论上的均未进行进一步的划分,而许多国家则将必要共同诉讼又细分为固有的(真正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非真正的)必要共同诉讼。根据日本学理,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指只有数人共同才承认他们主张的权利关系并接受判决的适格,即不能以个别地起诉或应诉来请求本案判决。我国台湾学理也认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依法律之规定,必须数人一同起诉或数人一同被诉,当事人始为适格,且为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
    2023-06-11
    381人看过
  • 完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
    股东直接诉讼
    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现行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扩充公司法第111条规定的股东直接诉讼诉因,而不仅局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可将大股东、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侵害股东权益的情况纳入其内。同时,与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规定相呼应,违反公司章程而侵害他人权益时,权利人得提起诉讼。在立法体例上,可以借鉴美国公司法采取的立法体例,针对中国的具体情况,详细规定直接诉讼的诉因,并以一定原则为指导,实现灵活性与操作规范性的结合。对证券法及其他配套司法解释中过于原则性的规定要进行相应的完善。(二)对受侵害股东的救济形式方面,可将赔偿损失这一责任条款明确纳入公司法第111条中,从而使赔偿损失和停止侵权行为并列成为股东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方式,同时在立法结构上实现了对其他处的赔偿条款如证券法第42条、第207条等的统率作用。对于实施欺诈行为而侵害股东权益的董事、经理等高
    2023-06-15
    390人看过
  • 试论完善行政复议第三人制度
    随着行政复议实践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入,复议程序的司法化和规范化程度已成为复议制度渐趋完善的重要标尺。作为复议程序的重要制度,复议第三人制度尽管在《行政复议实施条例》中有了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但仍没摆脱规则简单、标准模糊、忽视第三人权利等法律弊端和缺陷。因此,本文在重新权衡复议制度的价值取向和解析程序正义的核心价值基础上,以复议第三人在复议程序中真正享有权利和主体地位为目标,提出完善复议第三人制度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作出有益尝试。一、完善复议第三人制度的理性思考复议第三人制度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十分简洁,也正因为此,理论和实践操作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完善复议第三人制度,首先应准确选择切入点,即从哪些方面入手进行修改和调整,所选择的切入点必须具有基础性价值,对它的正确定位是分析其他问题的前提条件。(一)复议制度的价值取向我国目前的行政复议制度集监督、救济以及解纷功能于一
    2023-06-06
    79人看过
  • 议拆迁行政裁决的制度完善
    为了妥善处理拆迁纠纷,既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又维护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在拆迁行政法规中特别设立了拆迁行政裁决制度。从1991年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拆迁行政裁决以来,拆迁管理部门通过对拆迁纠纷做出拆迁行政裁决,对平息拆迁矛盾、稳定社会关系起到了重要和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行政法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拆迁行政裁决制度日益显现出立法滞后的弊端。本文旨在分析拆迁行政裁决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尝试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以促进拆迁管理。一、现行拆迁行政裁决制度存在的问题1、拆迁行政裁决缺少受理程序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1991年的《条例》相比较增加了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行政裁决的时限规定,这对于约束拆迁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的行政任意性,提高行政效率、及时解决拆迁纠纷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拆迁裁决作为一种准司法程序,其设立也应遵循一般
    2023-06-10
    482人看过
  • 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构想
    (一)以现行机制为基础,细化分责,将审查和执行相分离这一类观点就是在现有执行制度为基础,将审查与执行细化分离,明确权责,即将审查职能只赋予法院,执行职能则只赋予行政机关。其优点是:以现行执行制度为基础,有利于制度价值内涵的延续,将执行职能从法院分离出来,不但能有效的提高法院的效率,也能起到监督行政机关执行的作用,也从制度上解决了法院自身又是参与者又应是中立者的窘境。为此,法院对其审定执行的范围和内容与形式也将进一步明确。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如何将法院的行政执行审查与司法审查区分,在程序上与内容形式上如何做到合理区别对待。这将又是个大难问题。再者如果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在当前执行制度背景下,行政机关又将陷入尴尬的境地。似乎又回到了审查与执行未分离的起点。(二)坚持法院行使执行权为中心,适当扩大行政机关执行范围。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所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如果公民可以随意拒绝,很多公共事务将无法实行,
    2023-06-06
    476人看过
  • 完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制度石英
    完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制度石英1、扩大诉讼代理律师的阅卷范围。刑诉法对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代理律师阅卷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试行),第284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与第278条规定的辩护律师的阅卷相比,这一规定有两点值得商榷:其一、第278条规定对辩护律师“应当”允许,而第284条对律师代理人则是“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阅卷。同是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却对代理律师阅卷多规定了一道批准“许可”关。其二、《规定(试行)》对代理人阅卷范围的规定,没有从与控方展开积极对抗的辩护律师职责同与控方展开积极配合的代理律师职责截然不同的实际出发,机械地比照辩护律师阅卷的规定,这与被害人诉讼地位是不相称的。因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允许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查阅、摘抄、
    2023-06-11
    119人看过
  • 行政裁决的救济制度怎么完善?
    行政裁决的价值目标决定行政裁决的法律救济模式。即有什么样的价值目标选择,就会有什么样的法律救济模式。司法权的行使以公正为首要价值目标,而行政权的行使以效率为首要价值目标,所以作为准司法性质的行政裁决,则不应以公正与效率中的任何一方作为其首要追求的价值。因为,行政裁决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特点于一身,反映的应是对法律公正与效率价值追求的平衡选择。既然如此,那么对行政裁决法律救济模式之选择理应以行政裁决之价值目标为基点,合理地整合公正与效率价值。这样,选择行政裁决之法律救济模式就不再是一个简单地通过立法规定某一种救济方式的问题,而是需要行政裁决和行政审判工作人员理性地以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作为价值追求,根据国家关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基本职能分工及当事人不同的权利请求和纠纷之法律性质,依法灵活地确定不同的行政裁决救济方式。(一)以效率为基点完善行政裁决之复议制度目前将行政裁决纳入我国的行政复议范围在理论上
    2023-06-24
    348人看过
  •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亟待完善
    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涉及未成年人的规定只有几条,法律规定比较滞后。2月23日上午,在由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联合召开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与立法研究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陈光中如是说。他表示,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应该占有一席之地。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如何贯彻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让失足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的问题。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与立法研究论坛上,与会专家学者和来自司法部门的法官、检察官们一起就如何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热烈讨论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建议设立前科消灭制度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但现实生活中,有刑事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的回归之路却走得并不顺畅。怎样消除回归之路中的障碍
    2023-04-22
    339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组织犯罪即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活动。20世纪以前,有组织犯罪主要是以家族自卫的形式出现的。迄至20世纪,随着家族的解体,逐步演变为以经济利益为纽带,并受到社会政治、经济形式制约的职业化犯罪。... 更多>

    #有组织犯罪
    相关咨询
    •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怎样处理
      安徽在线咨询 2021-08-12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现在重点就在于这个“确有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
    • 如何建立完善我国出庭作证制度
      辽宁在线咨询 2021-08-12
      我国法律虽然认定了证人出庭作证是常态,书面证言是例外。但是其规定还有不足,笔者建议进行如下改进: 1、对于证人不出庭作证情况的规定。首先,对于我国法律现已规定的“确有困难”进行细致规定。如年迈要到80岁以上,体弱要有医院开具的证明。对特殊岗位应做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其次,增加可不出庭作证的情况。 笔者建议增加以下几点: (1)控辩双方对书面证言无争议的; (2)虽对某一证言有争议但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清
    •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制度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13
      关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每个人有其对婚姻的独特期望,有的人是因为相爱而结婚,有的人是因为家庭压力而结婚,也有的人是因为贪图对方的财产而结婚。婚前财产公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那些贪图财产的人提供了一个保护伞,而并不是为爱情提供保护伞!当然,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婚前财产公证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有了保护自己权利思想的同时也使本来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婚姻关系变得更现实,它提醒人们,爱情并不是理
    • 完善时效制度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6
      即使员工退休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依然有权利通过仲裁手段申请自己应得的权利。5月1日起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从原有的60天增加到1年,即自5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而涉及劳动报酬的争议在终止劳动合同后仍然可以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请,但是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一定要注意时效问题,要在终止合同之日起1年之内提出,否则,超出1年时效的,劳动仲裁部门
    • 如何完善行政诉讼程序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22
      当前政府在法律制度方面的纰漏:法律监督不完备:涉及到权力的法律监督不是完全畅通,尤其在问责方面,应该建立“假问责”的追究体系。行政法律有欠缺:应该进一步完善行政案件的审理机制,不能停留在“百姓打不过政府”的水平上,应该考虑行政案件听证制。应该在法律层面进一步完善举报制度:应该建立和强化“越级管辖”机制,设立“首问制”,建立相对应的权力监督,谁接到举报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