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转移的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5 16:56:20 96 人看过

所有权转移的情形:

1、简易交付:

多数都是简单交付。

2.拟制交付:

交付货物所有权凭证。

主要有:提单买卖的情况下,买海上货物的问题,如果把提单交付了,表明货物就交付了。

仓单买卖,把仓单交付,就算交付了。

3.占有改变:

已经占有了:主要有当事人之间的借用,借用改买卖,占有改变,先典后买,先租后买,先质后买都可能,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即交付。

4.间接交付:

一种是运输:一定是验收了,交付了货物清单状态良好才算交付。

屋所有权转移的形式有哪些

从以上现行规定可以看出,最近几年来,我国关于房地产法律理论有了很大的发展,对房产登记的效力,作了符合实际的规定,房产登记不再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唯一形式。

根据现行规定,实际的民事关系中,至少有四种情况可以产生房产所有权转移,这四种情况是:

1、受让房产关系中根据合同规定履行完义务而实际交付房产使房产所有权转移

2、受让房产双方当事人进行过户登记使房产所有权转移

3、行政行为使房产所有权转移(如房屋拆迁、税务处罚拍卖、没收等)

4、法院裁判使房产所有权转移就以上四种情况分析,如果它们在同一的争议关系并列中,从整个法律理论上说,审判权是宪法赋予的国家司法最终权,包含了对行政管理权与私权关系的审查,裁判是司法最终权的体现,所以,裁判使房产所有权转移的形式效力最高。

行政管理权是宪法赋予的国家最高管理权,是公权,其效力显然高于下位特别法赋予了房产的过户登记的物权的私权效力和普通法赋予的实际交付房产使房产所有权转移物权效力,但低于国家司法最终权,因为行政权受司法权的制约,行政行为使房产所有权转移的形式效力次之,但比下位物权转移形式的法律效力高。

房产的过户登记使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有特别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是特别法赋予了房产的过户登记的物权效力,具有较强排他性,效力再次之。

受让房产关系中尚未进行房产过户登记而实际交付房产使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普通法赋予的物权效力,效力比房产的过户登记使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又次之。

四种产生房产所有权转移形式的法律效力高低是不同的,而不是发不发生房产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房产所有权转移有效无效问题是另一法律角度,在此不述)。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二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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