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促进市区被征地人员尽快实现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我市实际,现就促进市区被征地人员就业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本意见实施范围为: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六区(含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二)本意见实施对象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有求职愿望的下列人员:
1.经批准“村改居”的原行政村居民。
2.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用的人员。
上述对象以下统称为被征地人员。
(三)被征地人员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汇总初审,经当地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四)被征地人员凭身份证、户口簿和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等材料到所在镇(乡)或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镇(乡)或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根据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名册,对已办理农转非手续的被征地人员,发放《宁波市城镇新增劳动力失业登记证》;对未办理农转非手续的,发放《宁波市区被征地人员申请就业登记证》。
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就业
(一)在城区街道或被征地人员较多的镇(乡)设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为被征地人员提供失业登记、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同时,积极鼓励被征地人员自谋职业从事非正规就业,并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
(二)逐步建立起城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实现市、区、镇(乡)或街道就业信息联网,制定城乡统一的市场就业制度、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为被征地人员参与公平竞争、自主择业创造条件。
三、拓宽就业渠道,努力增加就业岗位
(一)各级、各部门要重视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特别要注重加快发展服务业,在税收、贷款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为被征地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二)进一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岗位和收入来源。在土地开发规划范围内,应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出发展用地;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工业园区投资建厂;对适合建造服务业用房的要优先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三产用房;征用土地开发建设的沿街商业用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让给被征地人员。
(三)鼓励被征地人员自谋职业从事非正规就业,相关优惠政策按照市政府《关于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非正规就业的意见》(甬政发[2002]78号)及相关文件执行。
(四)鼓励各类用地单位吸纳被征地人员。用地单位要尽可能把适合于被征地人员就业的后勤服务(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人员,或将后勤服务工作委托给所在镇(乡)或街道,由镇(乡)或街道组织提供服务。
(五)用人单位招用被征地人员,视同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按《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甬党[2002]17号)规定,享受减免税费、用工补助、社会保险补贴的优惠政策。
四、强化职业培训,提高就业竞争能力
(一)被征地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前,镇(乡)或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组织其参加就业前培训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了解就业的途径和方法。
(二)鼓励被征地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宁波市职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按《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甬党[2002]17号)和《宁波市城区扶贫帮困工作实施办法》(甬党[2001]29号)规定,给予培训补助。
(三)培训机构凭被征地人员的身份证、《宁波市城镇新增劳动力失业登记证》或《宁波市区被征地人员申请就业登记证》、考核合格名册、培训考核收费依据及申请报告,向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培训经费补助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每季末对补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助。
(四)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举办创业培训班。有创业意向的被征地人员,可向所在镇(乡)或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报名,免费参加创业培训。
(五)镇(乡)或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根据被征地人员的择业、创业意向和当地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情况,积极组织培训或推荐培训。
五、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
(一)实现就业是解决被征地人员生产、生活出路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工作,把它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市级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指导和协调,并按各自的职责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使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负责做好被征地人员的核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加强对镇(乡)或街道的工作指导。镇(乡)或街道具体承担被征地人员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建立对市级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区政府对各镇(乡)或街道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工作的逐级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三)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所需经费由各区(鄞州区除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向区财政局提出专项年度预算,市、区二级财政各承担50%。其中,非正规就业专项小额贷款担保贴息所需经费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鄞州区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所需经费由区政府自行安排。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将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所需经费的实际使用发放情况按季报市(区)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市(区)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各区使用发放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
六、其它
(一)本意见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各区可制定实施细则。
(二)本意见由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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