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看守所对收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体检查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可以在场,按以下情形处理:
(1)发现收押的犯罪嫌疑人有伤或者身体异常的,应当要求看守所进行拍照或者录像,由送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说明原因,在体检记录中写明,并由送押人员、收押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2)必要时,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可以自行拍照或者录像,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五十六条
一、看守所收押犯人的程序
1、收押人犯时应当进行讯问,填写《收押人犯登记表》。
2、收押人犯必须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执行。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3、对被收押的人犯,应当告知他依法享有辩护、申诉、检举、控告等权利;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可以行使选举权。同时,还应当告知他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
4、对于男性人犯与女性人犯、成年人犯与未成年人犯以及同案犯,应当分别关押。对初犯与累犯,有条件的也应当分别关押。
5、需要单独关押的人犯,由办案机关提出,并报告主管领导机关批准后实行。
6、人犯入所后应当拍摄半身免冠一寸照片,照片连同底片归入人犯档案。
看守所人犯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收押凭证、《收押人犯登记表》、照片及底片、《人犯健康检查表》、《财物保管登记表》、《换押证》、羁押期间的表现和疾病治疗情况记录、出所凭证等。
看守所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保管人犯档案。
7、查阅人犯档案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
8、办案机关需要将羁押人犯移送另一机关管辖时,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在《换押证》上加盖公章,注明承接时间后,及时送交看守所。看守所凭该《换押证》办理被羁押人犯的换押手续,并立即开具回执退回移送机关。
9、看守所在被逮捕人犯的法定羁押期限到期的前七天,应当向办案机关发出《案件即将到期通知书》;对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报送《人犯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报告书》,同时抄送办案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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