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从这几年国企职务经济犯罪发案看,可归纳为以下十大特点:
1、从案件数量来看,发案率居高不下,仅次于金融系统;大案要案增多,危害严重。
数额越来越大,从几万、几十万发展到几百万、几千万,特别是私设小金库相当严重、普遍。小金库往往是滋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温床。
2、从案件性质来看,挪用公款、贪污和受贿案件居多。
也经常出现诸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这些新型犯罪。挪用公款进行经营活动成为国企最常见的犯罪形式,其数量最多、数额最大、损失也最严重。有的人用犯罪所得的赃款开公司、办企业,有的用赃款参与股票、期货、债券、房地产的经营。少数国有企业的一把手、身在曹营心在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挪用公款为自己或亲友开设的同类公司谋取私利的犯罪,已成为新形势下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的一个新的特点。
3、从案犯身份来看,以高层领导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居多;在下属企业兼职的企业领导和派驻机构中的负责人员犯罪也很突出,发案集中在热门行业、亏损企业及品牌企业。过去,国企职务经济犯罪大都集中在财务,保管人员身上,而近几年来,这些人员犯罪却相对减少。
4、从案犯年龄来看,呈现多层次化。
与政府及其他国有单位一样在59岁、26岁、39岁现象。
59岁现象具有五个特点:一是犯罪者都临近退休或离休,或者是在退居二线之前。按60岁正常退休推算,90年代以来查处的职务经济犯罪分子主要是30、40年代初出生的一批人。二是犯罪人大都经过长期从政考验,大部属于中、高级官员,有的级别相当高。三是这干部在长期工作中总是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大多数人一生清廉,没有给自己捞到什么好处。四是主要是受贿、挪用、贪污。五是心理不平衡。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还想通过拥有金钱换回权势的感觉。
39岁现象有四个特点:一是犯罪人主要是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出生,70年末80年代初上大学,80年代末开始走上领导岗位。二是大部分发生中层干部中间。三是以行贿为主,表现为买官卖官,为保证获取官位,尽其所能以钱换权。四是买官得到官位后变本加厉受贿、贪污,捞回投资成本。造成39岁现象主要是在干部选拨,任用方面有问题。
26岁现象也有四个特点:一是踏上岗位不长,刚拥有一点权。出生主要集中60年代末,70年代及80年代初。二是既有贪利型职务犯罪,也有渎职型职务犯罪,其中贪污、挪用多,数额大,胆子大,无所顾忌。三是大部分犯罪发生在企业。四是有不少是破格提拨,重点培养领导干部,后备干部。
5、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受贿从被动走向主动。
在计划经济年代,国企人员犯受贿罪多是被动的或被拉下水的,行为过程体现出半推半就,一边推辞,一边接受的特点,而现在表现多为主动性,他们不惜牺牲、损害企业利益同行贿人进行权钱交易,认为不捞白不捞,捞了也白捞,过去没捞,现在抓紧捞。
6、从犯罪形态看,企业负责人相互勾结,窝案、窜案多。
往往是一查一窝,一挖一串。一些企业负责人之间相互勾结,上行下效,共同作案,认为他人能干的,我为什么不能干、一起干最保险。不再是单兵作战的个人,而是利益均沾的集合体。这一趋向主要表现在亲友集体职务经济犯罪、管理层集体职务经济犯罪及单位职务经济犯罪:
亲友集体职务经济犯罪。此种腐败以权力为基础,以金钱为目标,往往是家庭成员多人参与,成为腐败现象中的一个独特现象。色情腐败也严重。
集体职务经济犯罪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和表现形式:一是集体截留,设小金库;二是集体造假,有福同享;三是集体敲诈,坐地分赃;四是集体走私,相互勾结;五是集体卖官,权力出租。
以单位名义、集体讨论或一哥个人决定实施犯罪的这种单位职务经济犯罪增多。主要原因是自以为为单位办事没事。其实从我办的案子来看,为单位办事被抓是最不合算的。举杨某案。
集体职务经济犯罪及单位职务经济犯罪主要出现在一些领导班子、一些权力部门和一些与权力部门密切相关的企业中。这种带有群体性的腐败行为,被揭露出来的也屡见不鲜。
7、犯罪动机从享乐型、满足生活资料型向投资营利型转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案犯罪分子看到企业经营能长期获取大量的利润,因此作案的目的不只限于满足一时的消费和占有,作案对象也不仅限于钱和物,而出现了由生活资料的占有向生产资料的占有转化,从财物的积累向资本的积累转化,通过资本运营使钱再生钱,以满足未来更高的需求。
8、从犯罪手段看,出现公开性与隐蔽性并存,智能化、多样化犯罪与鲁莽型、法盲型犯罪并存的多极现象。
9、携款潜逃较多,特别是外逃疑犯人数不断攀升。
其中尤其国企疑犯为甚,构成当前职务经济犯罪的新动向。政府相当重视,因而,在这里重点分析一下。捞了就跑,跑了就了。最近几年,国内以及某些外派机构官员腐败犯罪后,为逃避打击,
10、反侦查能力增强,潜伏期变长。
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受到打击后,普遍增强了反侦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他们以智能、金钱、权势和人情,实施反侦查伎俩,千方百计对抗查处,逃避打击。他们对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方法及有关政策法律有所了解,对要害罪证十分敏感。有些犯罪分子在作案时就考虑、策划了退路,订立了攻守同盟,采取了自我保护的反侦查措施。当前突出的表现是案犯隐匿罪证,隐蔽转移赃款,利用现代化的交通和通讯手段串证、串供,与检察机关周旋、对抗,直至携款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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