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标的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7:24:29 403 人看过

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的标的、服务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和责任。我国《海商法》第218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①船舶;②货物;③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客票;④货物的预期利润;⑤船员的工资和其他报酬;⑥对第三者的责任;⑦因保险事故可能损失的其他财产以及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海上保险中所指的船舶与我国不同。大多数国家的海商法都规定船舶是在海上航行的商船。中国海商法第三条是指海上航行的船舶和其他移动设备,。但是,用于军事和政府公务的船舶以及总吨低于20吨的小型船舶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附件。第二,商品。作为海上保险的标的物,货物必须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海运过程”是指在双方约定的情况下正常的运输过程,包括海运、陆运、内河运输和驳船运输。对于海上运输过程中的货物灭失,我国现行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制度是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在这一制度下,承运人的最低义务是提供适航船舶并妥善管理货物。同时,承运人享有一系列的免责条款,包括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其他受雇人在船舶航行或者管理中的过失;火灾、自然灾害;战争或者武装冲突等,《海牙规则》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规定都是相似的。因此,货主有必要通过保险的方式将承运人免责造成的货损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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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7日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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