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构成非法搜查罪吗?20岁姑娘被吓成精神病谁之过?昨日下午,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民警董某非法搜查造成他人精神损害一案及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过长达3个多小时的指控和辩护,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指控:
非法搜查造成他人精神损害
法庭昨日首先由平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宣读起诉书。检察机关认为,董某身为本溪平山公安分局一派出所巡长,2004年9月1日晚,他和线人王明权(在逃)在没有经过领导批准、身着便装、没有携带工作证件和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到本溪市平山区一歌厅准备抓嫖娼卖淫现行,进入歌厅时没有表明身份就将歌厅门外一个小房间的房门踹开并进入,导致正在房间里休息的歌厅业主的女儿小玲(化名、20岁)受惊吓而住院治疗。经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鉴定:小玲为急性应激障碍,其发病与2004年9月1日被惊吓心理创伤为直接因果相关。
据此,检察机关指控:董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个体业户的经营场所,并造成他人急性应激障碍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2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搜查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
接到指令才进入歌厅
听完了检察机关的起诉后,董某略显激动,他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提出了4点异议:事发时间不对;并非没有经过领导批准;并非踹门进入;希望重新进行医学鉴定。董某说:我是在接到值班人员的指令后才进入歌厅的。据他陈述,因为工作证要换新的,他没有证件,因此事发当日晚,他在和值班人员口头约定有事互相通知、并要值班人员及时携带证件赶赴现场后,与王明权到歌厅附近蹲坑,准备抓卖淫嫖娼现行。当晚11时20分许,王明权接到值班人员电话,跑过来告诉他XXX让咱俩快过去,他因为腰疼,落在后面,王明权已经把门撞开,而他并没有进入小屋,只是看到被害人小玲好像躺在床上看书。事发后,董某和派出所领导一起把被害人送到了本溪市中心医院。
董某和自己的辩护人认为:他是在值班人员的指令下进入歌厅的,而且他本人没有踹门。
索赔:
歌厅业主索赔150万元
歌厅业主聂某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和他的律师当庭向被告及其所在的平山公安分局提出了索赔15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
据聂某讲述,当日晚他的妻子是第一目击人。在向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中,其妻是这样描述的:两个男子到歌厅门外后直奔他们一家三口居住的小屋,她慌忙去拦:我女儿在里面呢!两个男子推开她后几脚把门踹坏,闯进屋内。一个男子逼住了躺在床上的小玲,她随后进入后也被另一个男子摁住,在她的大声质问下,两个男子松手出门又进入歌厅大门。
聂某表示,事发后董某和派出所领导一起把小玲送到了医院,并拿出了6000元钱。此后聂某等被害人家属将被害人送到沈阳、开原等地检查治疗,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受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对小玲进行鉴定并出具了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
1、诊断:急性应激障碍。
2、其发病与2004年9月1日被惊吓心理创伤为直接因果相关。
3、应继续治疗。
在聂某列出的民事赔偿计算清单上,治疗、精神赔偿、残疾赔偿等各种费用合计达220多万元,当庭索赔150万元。他说,其实赔多少钱也赶不上换回自己健康的女儿。
在法庭上,董某及其辩护人一致认为,董某是在接到当晚值班人员指令后进入歌厅的。检察机关则认为:董某是在没有领导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行动的。双方对此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检察机关为此出具了包括当事人、目击证人以及派出所有关人员的证词;董某也提出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据董某讲,因为事发歌厅不属于他所在派出所管辖范围,抓嫖娼卖淫现行应该是另一个派出所管理,而值班人员给他的耳目下达了指令,所以事发后值班人员才和他约定对外要一致讲述是去抓买卖毒品的,不能说是抓卖淫嫖娼现行。
昨日下午4时30分许,记者赶到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公安分局了解案情,但是没有找到处理此事的具体人员。
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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