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普通程序是否可以转为简易程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4 15:52:56 120 人看过

刑事普通程序不可以转为简易程序,但是可以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简化的审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这就是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于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要进行重新审理。案件的审限自然也要重新计算。所以,此类案件审限的起算时间作出了解释。该条规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这一解释看似顺理成章,事实上存在一定漏洞。对于公诉机关以简易程序起诉,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而决定转入普通程序的情形,应另行规定审限的起算时间。因为此类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后,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全案的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这样检察院才能向法院提供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人民检察院再次向人民法院提供新的起诉书和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时,已经距人民法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有了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有长有短,但不论长短,这段时间都是人民检察院在进行审查起诉工作,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而不能算作人民法院的审限。如果以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的审限,则出现了人民检察院“合理”、“合法”占用法院审限的现象,有时人民法院尚未接到案件材料可能审限就已过大半,甚至已经届满。这说明此类案件以人民法院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的解释不仅是不合理的,而且是行不通的。

一、刑事案件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

审理方式差异,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简易程序由独任审判或合议庭审理。

审理期限不同,前者审限为二到三个月,后者为二十天到一个半月。

程序差异,简易程序可就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予以简化,如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出示证据等可以简化。

简易程序针对的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审理期限:普通程序公诉案件,1个月,最多不超过1个半月。重大复杂案件经省高批准克延长一个月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同公诉案件。被告人没被羁押的,6个月。经法院院长决定可以延长3个月。审限从法院受理之日起计算。

简易程序20天二审:一般上诉抗诉的案件在1个月内审结,最多不超过1个半月四类重大复杂案件经省高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最高院受理的上诉,抗诉由最高院决定再审为3个月,最多6个月。

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是公安机关先要进行侦查阶段,其次就是审查起诉的阶段,这个时候是人民检察院负责的之后就是审判阶段,这个时候是人民法院对其进行负责。而在侦查的过程中如果案件性质比较复杂则是会延长一定的时间。

二、刑事案子开庭多久宣判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什么时候作出宣判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但作有宣判期限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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