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1 22:01:08 332 人看过

一、明确各级政府职责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更加明确了各级政府的水环境质量责任。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2、增加“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等内容。

同时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二、对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进行修改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决定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更加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1、对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也更加明确,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水环境监测的管理。”

2、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3、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实施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

此外,针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影响、打击非法排污行为和数据造假、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等内容,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也作出了相应的内容增加和修改。

此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13: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水污染防治法相关文章
  •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境保护部函环函〔2009〕142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请示》(京环文〔2009〕2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据此可以理解,凡是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设置排污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有关“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任何排污口均属违法,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2023-06-06
    274人看过
  • 解读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新法剑指违法成本
    全国地表水中度污染!松花江、黄河、淮河中度污染!辽河、海河重度污染!全国有近三分之一的监测断面依然为劣五类水质,失去了生态功能。我国水体污染的形势已经到了非常严峻的地步。全国约1/2的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的现象。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说。2月28日,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获得通过,成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最后一部法律。新法剑指水污染治理的顽疾———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明确责任,加大处罚成为此次修改的关键词。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很多污染项目,尤其是大的污染项目,不是监管部门决定的,多半是地方政府决定的。有专家指出,一些地方政府的决策者,把政绩留给自己,把污染留给社会,把治理留给下一任政府,把后患留给老百姓。对此,新法强化了政府的责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
    2023-06-06
    256人看过
  • 新修宪法内容中修改哪些内容?
    这次宪法修改主要内容是: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依照法定程序,把十八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这次宪法修改主要内容如下所示:1、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主要考虑是: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是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2、同时,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主要考虑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于2015年7月1日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了修订,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认下来,有利于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
    2023-06-03
    293人看过
  • 新修订水污染防治法通过6月实施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将于今年的6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对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明确规定予以严惩。该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另外,该法规定,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对单位给予处罚外,还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共分8章,主要为总则、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水污染事故处置、法律责任、附则等。
    2023-06-06
    219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可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可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等等。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颁布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颁布时间为1989年9月1日。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本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
    2023-08-01
    363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否修改了失职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执行裁定失职罪立案规定:1、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个人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单位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2、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3、严格不负责,一年内对3起案件执行失职的;4、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执行失职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等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商检失职罪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商检失职罪的立案规定是: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商检失职罪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
    2023-07-26
    219人看过
  •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解读之一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解读之一————明确政府责任界定违法界限强化总量控制十大新意贯穿《水污染防治法》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于2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本报特约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孙佑海对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的诸多亮点进行深入解读,以飨读者。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月28日全票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与在此之前施行了近12年之久的、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新意颇多。加大政府责任:地方政府要对水环境承担实实在在的责任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加大政府责任的新规定主要是指:1、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最重要的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而这个规划是有项目和资金作保证的。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3、
    2023-06-06
    161人看过
  • 我国水污染防治的最新政策和原则
    目前,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是饮用水源保护,“三河三湖”的污染治理;水污染防治的一个难点是造纸工业的污染控制;水污染防治的主要任务是工业污染控制和城市污水处理;同时应注重水资源开发利用对水环境的影响。本文围绕以上几个方面水污染防治政策和措施的实践进行了简要评述,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确立以容量总量控制为基础的排污许可制度为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因地制宜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高度重视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正确处理好造纸工业发展与水污染防治的关系;正确处理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水环境保护的关系。水污染防治法83条司法解释水污染防治法83条司法解释是:违规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
    2023-07-06
    85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内容概述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共有六章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细则》新修订的内容1、从严制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扣分和降级标准。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考核,加大了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扣分力度。对瞒报事故和事故级别、起数超过规定的中央企业,在业绩考核中给予降级处理;2、加大了对重复发生事故的处罚力度。对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同类事故在同一区域同一企业重复发生的,按照同类事故扣分标准上限进行连续扣分。3、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应预见的风险,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在地质灾害、自然灾害中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在非生产作业环节发
    2023-07-20
    305人看过
  • 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的规定
    (1)防止地表水污染《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27条至第40条对防止地表水污染作出了规定。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2)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3)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氢化物、黄磷等可渗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直接埋人地下。存放上述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防流失措施。4)禁止向水体排放和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5)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6)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排放低放射性废水必须达标。7)向水体排放热水,要保证水体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排放含病原菌体废水应消毒达标后排放。8)农田灌溉渠道排放污水,应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水质符合农灌标准,并防止土壤、地下水、农产品污染。9)要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农药
    2023-06-06
    274人看过
  • 水污染防治法附则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水污染防治法附则第五十九条对个体工商户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污染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制定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二)污染物是指能导致水污染的物质。(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为生物摄入体内后,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四)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五)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铒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第六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六十二条本法自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3-06-06
    474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法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管理措施如下: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职业病危害的含义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可以分为很多种,这些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如有机溶剂类毒物,铅、锰等金属毒物,粉尘等)、物理(如噪声、高频、微波、紫外线、X射线等)、生物(如炭疽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因素以及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
    2023-07-05
    87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2018年修订版)
    监察人员实行回避的类型有两种:(1)自行回避,即监察人员知道自己具有应当回避情形的,主动向所在机关提出回避的申请。(2)“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主要是指监察人员明知自己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认为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因而没有自行回避的,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对于监察人员应当回避而拒不回避的,监察机关要对其进行提醒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处理。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可对下列哪些人员进行监察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可对下列人员进行监察: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以下机关的公务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2、授权或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2023-07-09
    271人看过
  • 水污染防治法存在问题有哪些?
    今年来,我国虽然加大了对环境污染现象的打击力度,但很多措施并没有落实到位,例如水污染防治法存在问题就很明显。我们共同生活与生态系统之中,我国又是一个水资源稀缺的国家,为了人类能得到长足发展,我们需要保护水资源。1、立法目标偏低、且概念模糊《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从此条文可知“保障饮用水安全”是本法的立法目标之一。众所周知,让老百姓喝上洁净的水本是最基本的人权,而《水污染防治法》将饮用水安全作为立法目标,值得推敲,它给人有立法目的过低的嫌疑。另一方面饮用水安全涉及水源安全、供水安全等多方面,要解决这些方面的问题仅凭一部法律和一个部门(环保部门)是解决不了的。《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重点应该放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因此,“保障饮用水安全”更换为“保障水源安全”更为合适。2、对违法企业的惩罚力度不够《水污染
    2023-04-27
    124人看过
换一批
#环境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水污染防治法是指国家为防治水环境的污染而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水污染防治法指国家为防止陆地水污染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 更多>

    #水污染防治法
    相关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版内容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24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如何?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11
      在港口的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必须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一)冲洗载运有毒货物、有粉尘的散装货物的船舶甲板和舱室;(二)排放压舱、洗舱和机舱污水以及其他残余物质;(三)使用化学消油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修订版)有哪些新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18
      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文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6-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嵴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22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