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潇科技公司于1998年开始生产链条套筒。同年9月15日,潇潇科技公司向鸡西县安监局申请“钉座、磷化程序加热箱等滚链套系列模具和滚圆模具加工工艺”商业秘密备案。冲压设备用连续模于1999年5月31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张飞和冯周原来受雇于一家小型科技公司。1998年6月6日,张飞与潇潇科技公司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约定乙方(张克辉)要有爱工厂为家的思想,把工厂的利益作为自己的利益,并对甲方(潇潇科技公司)的部分特殊技术的保密工作负责;乙方支付定金500元,三年后返还;在申请期间,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公司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全部技术资料,不得借用、转让、转让,否则,乙方将承担法律责任等。1999年11月15日,张飞与连锁厂签订劳动合同。1999年2月,冯在链条厂工作
1998年7月26日,链条厂从**飞彩黄山链条传动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28a盘管模具,1999年2月开始生产链条套。同年2月27日,张飞写信给潇潇科技公司,“请公司领导说明理解”,张飞说:“我利用从事工艺技术工作的便利,给链条厂提供了一些技术资料。目前,我提供的复印件原件已经全部收回,但我不能保证连锁厂是否保留复印件,“为此,潇潇科技公司于同年3月1日致函连锁厂,称:“首先,立即将张飞偷入贵厂的我公司所有技术资料及复印件寄回。2、目前,我公司生产的链套模具由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毅设计。它新颖、有创意、实用。在中国是独一无二的,属于专有技术。如果没有公司的技术资料,就不可能加工出完全符合公司结构和原理的链套模具。我公司不反对贵公司生产与我公司相同型号的链套,但我公司技术资料加工的与我公司结构原理完全一致的模具,我公司有权停止贵公司生产链套。收到本声明后,请将结构和原理完全符合我公司要求的模具拆毁,否则,我公司将依法保护其工业产权。”同年12月10日,潇潇科技公司以链条厂、张飞、冯周侵犯链套模具、工艺技术、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商业秘密。链条厂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链套模具图纸退回,并销毁侵权模具;三被告对500万元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公开道歉,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委托吉林工业大学链传动研究所对潇潇科技公司倡导的链套模具技术是否在国内公开使用或为公众所知等专业技术问题进行技术鉴定,以及模具图与链条厂使用的模具图是否相同。经研究所鉴定:1、套筒作为一种尺寸小、结构简单的圆管类零件,在生产批量较大时,通常采用常用的成形方法和模具制造方法进行冲压加工。原告的套筒滚压模具及冲压工艺行业拥有连锁行业的技术和现有技术。主体结构与关键工艺相同或相似,个别具体结构或工艺在技术或性能上无重大进步,不能认定为专有技术;2原告和被告提供的图纸所生产的套管规格不同。所用套筒滚压模的成形原理和工位数相同,某些工位的成形方法和结构形式不同。因此,可以认为原告和被告提供的套筒滚压模的图纸不完全相同,因此不能确定被告的模具是根据原告的图纸制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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