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虽然股份合作制已成为我国城乡集体经济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改革的重要组织形式,但理论界对股份合作制的本质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事实上,股份合作制企业,即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存在,特别是在发达国家,已经得到了大规模的发展。本文试图探讨西方国家股份合作制产生的原因和实质,以期为我国股份合作制的规范运作提供借鉴,为我国股份合作制立法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疾病发生的原因;本质;对中国的启示【写作之年】2009【正文】股份合作制虽然已经成为城乡集体经济和城乡信用社改革的重要组织形式,理论界对股份合作制的本质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例如,有人认为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它综合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优点[1]有人认为股份制和合作制是两种不同的经济组织形式,他们遵循的原则是矛盾和对立的。比如,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原则与同股同权相对立,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对立。因此,它们不兼容。所谓股份合作制,实际上是一种想获得优惠政策、戴“红帽子”的股份制[2],这显然阻碍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有鉴于此,本文试图探讨西方国家股份合作制产生的原因和实质,以期为我国股份合作制的规范运作提供借鉴,为我国合作社立法的制定或完善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1、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国和法国出现了对传统合作原则的修正和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型社会经济组织。当时正值工业革命时期,大型船舶生产蓬勃发展。在欧洲一些大国的经济社会生活中,封建自然经济正在解体,资本主义制度正在建立。为了反对对工业资本的残酷剥削,克服工人和手工业者沉重而不稳定的生活条件,空想社会主义者试图通过合作来解决这个问题。例如,合作社运动的大师罗伯特·欧文,首先组织公社,然后是生产和消费合作社。1817年,他开始宣传统一合作的乡镇。1821年,他参加了在伦敦建立经济合作社的工作,1825年,他建立了一个新的和谐公社。欧温主张合作的原则是共同拥有生产资料、平等分配劳动成果、民主管理。生产合作团体代表毕谢约瑟夫·本杰明主张,公社所有成员都是劳动者,不应被雇用。短期工满一年的,转为会员;劳动报酬按照每人的技术熟练程度按日或按时支付;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设立合作社常设基金,由合作社集体所有,不得分配给个人。消费合作社的先驱者金先生强调,劳动是合作的基础,强调合作与竞争,社会问题要自己努力解决。受这一理想的影响,**戴尔合作社确立了以下原则:认购金额不限,但只分红,不分红;全体成员平等,实行民主管理,选举实行一人一票制(不分股数);按市场平价交易,确保货真价实,准进全出;在分配方面,年终结余除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外,还将按购买金额的比例返还给会员作为返还金;19世纪末,随着合作社运动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现代合作社运动的先驱们试图在合作社的组织体系和运作模式中找到一个共同的适用标准。究其原因,主要是为困境中的居民创造一个在无限制竞争条件下摆脱无知、被剥夺、被奴役、摆脱大规模经济排斥的生存环境。国际合作联盟(ICA)于1895年在伦敦成立,其基础是*戴尔公平先锋合作社的组织和运作条款(以下简称*戴尔原则)。通过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适用于各种合作社会的“合作原则”:加入社会的自由;参与自由;参与自由;民主管理(一人一票)**教育;我们必须坚持中立。在1934年召开的国际合作联盟大会上,国际合作联盟进一步讨论了合作原则。在1937年召开的国际合作联盟大会上,国际合作联盟正式作出决定,将合作原则概括为七项:门户开放(人类社会自由);敞开大门(人类社会的自由);民主管理(一人一票);按交易量分配盈余;股份的利息应受到限制;政治和宗教中立;现金交易;促进会员教育。此外,还有四项附加条款:只为会员交易;成员是自愿的;以当前或市场价格交易;创造一个不可分割的共同财产。根据国际合作联盟的决议,一个理想的合作社应该遵守上述七项原则,但是一个经济组织如果能够执行七项原则中的前四项,就可以被视为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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