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海关应当对下级海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上级海关认为下级海关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不适当的,可以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本条是关于海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监督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条款。
海关执法监督是海关责任机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行为的监督,将保障海关执法的监督更公正、有效。长期以来,海关权力过于下沉,上级海关缺乏对下级海关的有效监督制约,影响海关责任的落实。以海关机构改革为契机,重新划分层级事权,加强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的监督制约,尤其是强化海关总署决策和监督职能,强化直属海关业务处理和业务运行管理职能,强化基层海关对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加工贸易企业、保税仓库和转关运输等的实际监控职能,同时建立海关执法检查制度,使海关执法检查规范化、制度化,从而最终有效地实现海关责任。
在当前形势下,海关要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必须依法行政,加强队伍建设。为此,海关系统多次召开以清除执法腐败、加强队伍建设为议题的专项工作会议,并切实建立完善了一系列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的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建立海关督察特派员制度。海关总署选派司局级干部为督察特派员,对下属海关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总署党组提交监督检查报告,并提出对被检查单位领导成员的任免建议。二是直属海关向隶属海关派驻纪检监察特派员制度,特派员对所在海关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00年4月,按照国务院谦政工作会议、全国纠风工作会议部署,海关总署党组决定在全国海关范围内集中时间进行一次纠风整纪专项治理。通过上下级海关之间的考核、部门之间的互查互评以及与外聘的行风监督员的社会评议相结合,把评议考核结果作为给予奖惩的依据。通过评议考核制,进一步增强海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避免出现违法执法的海关责任。对于下级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上级海关应主动配合监察部门的工作,并做好违法违纪个案分析,建立违法违纪责任分析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者进行责任分析,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上级海关应加强与监察部门的联系,主动接受它的监督,如建立海关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和海关执法督办制度等,以保证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根据本法的规定,上级海关认为下级海关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不适当的,可以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这对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实施有效的监督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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